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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争一“圆”
2003年01月03日来源:

 

20011月上旬,一帧印有红色国徽标识和烫金字封的《商标注册证》从北京发至沈阳东宇集团公司。以此为标志,沈阳东宇集团公司与德国莫希德斯·奔驰股份公司历时6年的商标异议纷争,终以东宇集团公司赢得胜果而结束。

此“圆”是否彼“圆”

    1995年7月28.沈阳东宇集团公司在汽车轮胎、摩托车、儿童车船商品上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了“东宇及图”商标,并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初审公告,公告号为786396号。

    孰料,这一商标一经公告即受到德国莫希德斯·奔驰股份公司的异议。19951022,“奔驰”向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交的《商标异议书》称:异议商标与我公司已注册的“圆”形商标相比,虽然上下倒置并稍有改动,但其整体结构及视觉形象即三角星辅于圆形框架之内相同:实际使用存在相似之处,指定使用商品类似,一个为“机动车辆”,一个为“汽车轮胎”,极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误认为我公司图形商标衍生之系列商标,从而引发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奔驰”认为“东宇及图”商标不应予核准注册。

    “东宇”答辩:“东宇及图”由一个地球和东宇汉语拼音字母DY变形组合而成,其中地球由D与经纬线相组合,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圆形;地球中间是一个Y字母,而非倒置的三角星。“东宇及图”的主创意为沈阳东宇集团面向全球发展。这一申请商标与“奔驰“的三角星辅圆并无相似之处,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东宇公司恳请商标局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裁定,以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1997821,商标局作出599号裁定认为:“奔驰”的商标图形为三角星将圆等分的图形“圆”:而“东宇及图”为地球中间有个Y字母的“地球圆”,图形左右有两个汉字“东宇”。“地球圆”与“三角星辅圆”很容易区别。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机动车”和“汽车轮胎”,二者生产工艺不同,使用原则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使用非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商标局裁定.“奔驰”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初审“东宇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能否自“圆”其说

    19979月,“奔驰”公司对商标局599号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议。“奔驰”认为,“东宇”的“地球圆”难“圆”其说。一是“东宇及图”的外圆不是地球,“圆”内的丫不是Y,却与“奔驰”的三叉形相象,只要将“圆”中间几个细线条剔除,一个和奔驰商标极为相似的图形则毕现;二是被异议商标虽然左右有两个汉字“东宇”,但因现在合资企业很多,将合资双方的商标合二为一也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排除消费者将异议商标视为异议人与我公司合作的产物:三是我公司商标是世界驰名商标,即使在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也应受到保护,何况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汽车轮胎”与我公司的最著名的产品“机动车”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现在模仿我公司图形的商标注册申请很多,如允许这些商标注册,我公司独创的三叉形图形的显著性将被大大淡化。

    在再次答辩中,“东宇”认为:

    一、  两商标内涵不同。“东宇及图”商标为组合商标,由汉字东宇汉语拼音字母DY以及地球图形组合而成。而异议人商标是圆内等分三个角的星图组成。两商标的图形部分很容易区分开。我公司商标图形部分上半部为封口的半圆,为“东”宇的汉语拼音D字母,下半部代表东宇公司员工托起东宇的明天。中间是与异议商标三角星图有着本质区别的“宇”字的汉语拼音Y字母。地球图形内含有经纬线,异议人或视而不见,或要“将经纬线剔除”,这是不尊重事实。

    二、两商标使用商品不同。“东宇及图”商标使用的商品为摩托车、儿童车、汽车轮胎、船,分别为商品的 36810类,而异议人商标使用范围为19类机动车、车辆用发动机及其零件,两商标各有其显著特征,毫无任何必然联系。两商标的使用商品不类似,消费者何以会误认误购}

东宇“圆”得正果

    1999年12月22,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此历时6年的商标异议纷争作出终局裁定。

    裁定书认为,异议人商标由较为纤细、夹角相等的三角星与圆环内缘等距相接的圆形组成,具有立体感,形似方向盘。被异议商标“东宇及图”的图形部分,居中为一粗大变体Y字母,背景衬以简化地球图。两商标整体具有不同的视觉效果。前者核定使用商品“机动车”等与后者指定使用商品“汽车轮胎”等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能够区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2条规定,终局裁定:奔驰公司对沈阳东宇集团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第786396号“东宇及图”商标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该商标准予注册。

    20011月,沈阳东宇集团公司获得了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为19951028200510276年纷争,“东宇”终于“圆”得正果。                            

作者单位:沈阳市商标事务所

 

 

编辑日期:2002.1.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刘福星  李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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