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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芝堂”商标终审被撤销
2009年11月02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10.30
作者:杨强 周  波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相关裁定,撤销了对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芝堂公司)“东芝堂”商标的注册。
    据了解,“东芝堂”商标系东芝堂公司于2002年6月14日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生化药品等商品上。2003年12月,日本东芝株式会社以“东芝堂”商标系摹仿和翻译其“东芝”及“TOSHIBA”商标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2008年8月13日,商评委裁定对“东芝堂”商标予以撤销。
    东芝堂公司不服,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日本东芝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东芝”、“TOSHIBA”注册商标在东芝堂公司的“东芝堂”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电视接收机等商品上成为驰名商标。“东芝堂”商标构成了对“东芝”注册商标的摹仿。虽然双方商标被使用的商品类别不相同,但由于双方商标的相关公众均为普通消费者,且无明显区别,因此“东芝堂”商标的存在将损害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的利益,并且会误导相关公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撤销裁定。
    此后,东芝堂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东芝堂公司的“东芝堂”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第13条相关规定,系对日本东芝株式会社“东芝”、“TOSHIBA”注册商标的复制、翻译、摹仿为由.驳回了东芝堂公司的上诉请求,“东芝堂”商标最终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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