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9.04
作者:车文秋
本报讯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峻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幻想三国志”与“铁血三国志”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悉,2004年4月,宇峻公司在第41类游戏、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项目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第4021288号“幻想三国志”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
2006年11月14日.商标局向宇峻公司发出第4021288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该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第3890385号“铁血三国志”文字商标近似。后者由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6年8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教育信息、游戏、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项目上。
随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复审程序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一审中.商评委及法院均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
宇峻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理由主要包括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组成文字及字体设计、读音和表达的内涵上均不相同,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是中国台湾被获准注册。且已经有多件含有“三国”、“三国志”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不予注册是不妥当的。
宇峻公司的上诉理由并未获得北京高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宇峻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其在中国台湾的注册商标、幻想三国志的商品实物及网络宣传资料等证据,因未进行相应的公证认证.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不予采信。最终北京高院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