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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文诉江西省装潢建材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吴晓霞其他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09年08月18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9-06-29 21:46:56
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洪民三初字第71号

原告张心文(HSIN WEN CHANG),男,1960年5月6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BC177357,上海明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1515号2号楼。
委托代理人李雍,上海致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江西省装潢建材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沿江南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才。
委托代理人金桑,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霞,女,汉族,余干县人,1968年12月5日出生,个体户,身份证号:362329196812050645。
委托代理人陶文龙,住南昌市东湖区裘家厂住宅区34栋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360102195402240713。
原告张心文(HSIN WEN CHANG)为与被告江西省装潢建材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装潢建材市场)、吴晓霞其他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心文委托代理人李雍,被告吴晓霞委托代理人陶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省装潢建材市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张心文诉称,其于2001年5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DSH德仕”文图组合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金属门框、金属窗框等,有效期自2001年5月7日至2011年5月6日止,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现经原告和利害关系人的苦心经营和大量投入打造“德仕”品牌,至今“德仕”商标和“德仕”产品已成为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知名度、美誉度最高的商家和商业价值极高的家具行业品牌之一。两被告相互串通,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和其在广告宣传、交易文书等商业活动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德仕”商标,原告多次与第一被告交涉并告知本案第二被告生产销售的“德仕”移门产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第一被告对原告的多次告知行为皆以法定代表人不在为由拒绝原告,并继续提供经营场所给第二被告生产销售的“德仕”移门产品。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4、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用和合理开支1万元;5、在《江南都市报》公开致歉2次消除影响。
省装潢建材市场辨称,答辩人与吴海生、吴海霞之间不存在共同侵权的事实:1、省装潢建材大市场与吴海生、吴海霞的经营场所“省建材大市场”虽然都是店铺出租方,但属于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答辩人和吴海生、吴海霞之间从未有过租赁关系,更没有业务上的营销联营关系;2、吴海生和吴海霞的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是否真实存在与答辩人毫无关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参与了上述侵权行为。
吴晓霞辩称,答辩人是2008年8月18日才接手吴海生的店面,因此这之前的事情与吴晓霞无关。原告曾派人来我店商谈如何使用“德仕”商标,当时答辩人明确表示如不让用可以取消店面名称,由于该商标使用管理费为达成一致,后被答辩人也没有要求答辩人取消使用“德仕”商标。另网上的广告都发生在2008年8月以前与答辩人无关。
原告张心文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原告BC177357号加拿大护照,证明原告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第1565767号“图文+德仕”商标注册证、德仕商标许可合同,证明原告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实体权利,另证明原告每年收取商标许可费25万元;
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徐民三初1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国内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声誉的事实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认;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三终0072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国内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声誉的事实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认;
5、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洪民三初18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在温州地区知名度比较高,不法个人擅自使用、销售,反向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和声誉;
6、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三初52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的商标商品在成都地区知名度比较高,反向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和声誉;
7、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民12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在重庆地区知名度比较高,不法企业擅自使用、销售,反向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和声誉;
8、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民二初183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在绍兴地区知名度比较高,不法个人擅自使用、销售,反向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和声誉;
9、2008年2月21日,重庆市江北公证处出具的重庆东方家园建材超市、重庆百安居3家建材超市、重庆得意装饰城建材超市使用“德仕”商标(2008)渝江证1142号公证书;
10、(2008)川成蜀证内16477号公证书;
11、(2007)秦三证653号公证书;
12、(2008)秦三证147号公证书,证明国内的相关公众对原告的注册商标的知晓程度和销售区域广泛及使用程度和地理范围广泛;
13、(2006)徐证民内3357号公证书,证明江苏徐州地区的相关公众对原告的注册商标的知晓程度、使用、地理范围;
14、(2008)大中证民296号公证书,证明大连地区的相关公众对原告的注册商标的知晓程度、使用、地理范围;
15、2007年3月16日,成都市民曹丽英给百安居中国总裁去信举报成都百安居工作人员销售假冒“德仕”商标商品,证明成都地区的相关公众对原告的注册商标的知晓程度、使用、地理范围;
16、2008年9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公证处出具的(2008)武证民1392号公证书,证明湖北武汉地区的相关公众对原告的注册商标的知晓程度和销售区域广泛使用程度;
17、(2008)郑黄证2322号公证书,证明河南省地区的相关公众对原告的注册商标的知晓程度、使用、地理范围;
18、原告商标荣获“上海市商业联合会、上海连锁商业协会、上海商情信息中心认定“图文+德仕”商标为“十大畅销品牌”称号,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和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被消费者的认可的事实也被政府部门认定;
19、在全国发行的都市晨报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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