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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宝”商标之争达成和解
2009年07月06日来源: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时间:2009.07.06
作者:张恒瑞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万宝”商标侵权上诉案合并调解结案。至此,拥有“wanbao”和“WANBAO”拼音注册商标的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宝),与拥有“万宝”文字+图形商标的顺德万信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万信宝)因“万宝”商标引发的纠纷得以平息。

    两起纠纷各为原告

    去年5月,顺德万信宝发现作为广州万宝授权厂家的北滘美派电器制造厂(以下简称美派厂)及广州万宝在生产销售的电风扇上标注“家中有万宝,生活更美好”、“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万宝’商标(电冰箱产品)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万宝正品,提防假冒”和“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等宣传语。

    作为“万宝”文字商标的持有者顺德万信宝以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两家厂商起诉到佛山市顺德区法院。顺德区法院经审理认定顺德万信宝是“万宝”商标的所有权人,被告广州万宝及美派厂均无权在电风扇产品上使用“万宝”商标,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判决美派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顺德万信宝20万元,广州万宝承担连带责任。

    巧的是同年5月,广州万宝同样以顺德万信宝侵权为由,将对方及佛山南海区的一电器销售商吴某诉至法庭。广州万宝认为,该公司拥有“Wanbao”(注 册 号 3433908)和“WANBAO”(注册号309162)商标专用权,顺德万信宝将与上述商标相似的标识用在其生产的电风扇的显著位置上,误导了消费者,要求顺德万信宝和吴某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受理该案件的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经审理认定顺德万信宝生产的商品与原告广州万宝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同种或者类似。法院认为“WAN-BAO”、“Wanbao”等万宝系列商标早在万信宝公司取得“万宝”商标之前已由原告注册使用并已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顺德万信宝理应知情并作出合理避让,其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相似的“WANBAO”标识,主观上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构成商标侵权,故对广州万宝要求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双方低调达成和解
   
    两起诉讼均以“万宝”商标为矛盾焦点,双方主张权利都有各自的说法。据了解,顺德万信宝所持有的“万宝”商标系佛山市顺德区裕华电风扇有限公司于1984年7月合法注册取得,后顺德万信宝于2005年12月16日以1100万元的价格竞买取得,并在2007年9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所以顺德万信宝确实依法享有“万宝”中文商标专用权。而广州万宝则拥有“Wanbao”和“WANBAO”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在20多年前就通过注册拥有企业“万宝”名称权(字号权)。

    既然双方都拥有主张各自权利的理由,那么对于上述法院的判决自然不服,这两起案件最终均上诉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两个判决结果,佛山中院谭海华法官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原告起诉的权利基础不同。顺德法院受理的案件原告顺德万信宝起诉的权利基础是“万宝”注册商标(注册号为221045);南海法院受理的案件原告广州万宝起诉的权利基础是“Wan-bao”注册商标和“WANBAO”注册商标,且两起案件指控的事实也不同。

    最终和解在佛山中院达成,双方都提出了撤诉申请,一审判决不执行,和解的具体内容经双方协商并经法院同意。记者为此连线了广州万宝的委托代理律师广大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对方告知,案子已经过去,不想再作任何解释,关于和解内容也不方便透露。

    拼音与文字商标近似性判断要依据事实来定

    “万宝”商标纠纷虽然在和解中过去,但是对于拼音商标和文字商标近似性的判断等法律问题却值得探讨。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委员会委员熊华松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汉字商标及与之对应的拼音商标的关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1年12月制定《拼音商标与汉字商标近似判定的标准》,规定了汉字商标与对应的拼音商标一般互不判为近似商标,除非在先权利商标有特定含义或者是驰名商标。比如“茅台与MAOTAI”构成近似。

    熊律师说,以“万宝”为例,如果“wanbao”注册商标或者是“wanbao+图形”注册商标,这时有人要注册“万宝+wanbao”,则属于近似,但如果只是申请注册“万宝”,原则上是可以的。对于商标中没有拼音的情况,比如“万宝”是注册商标,有人要注册“wanbao”,原则上是可以注册的。也就是说,没有加注拼音的汉字商标已注册或申请在先,他人仅以拼音或拼音与图形的组合商标申请注册的,原则上可以获准注册。“以‘万宝’的纠纷举例来说,如果放在现在,广州万宝由于知名度相对较高,虽然只是拥有‘wanbao’的拼音商标,但也是可以限制他人注册‘万宝’中文商标的。”熊律师表示,拼音商标和汉字商标近似判定的一般原则可以归纳为:汉字不排斥拼音,拼音不排斥汉字,加注拼音的汉字与单独的拼音互相排斥,加注相同拼音的不同汉字互不排斥。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商标的司法保护实践中,审判人员在认定侵权行为时,往往考虑商标的注册与实际使用情况、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来源及当事人的主观动机等综合因素,所以拼音商标与文字商标近似性判断还要依据事实来定。“万宝”纠纷调解后,佛山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霍彦杰建议企业首先应该规范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既不改变商标的形状(包括字体、图形),也不超出核准商品的范围进行使用,这样才能避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对自己未注册的文字、图形尽可能不使用,因为他人有可能对此类文字、图形早已注册为商标。如要使用,也需在使用前做好商标注册检索工作,如他人未注册,应尽快将自己需要使用的文字、拼音、图形加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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