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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半亩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半亩园快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2009年06月18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9-05-13 09:09:0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3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半亩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顺源街5号。
法定代表人苏秀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青云,女,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半亩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甲36号楼7门502号。
委托代理人张信宽,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半亩园快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泰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贵斌,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红阳,女,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湖北省蒲市赤马港河北大道108号。
上诉人北京半亩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半亩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半亩园快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亩园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23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半亩园公司原审诉称:“半亩园”餐厅1971年创始于台北,经多年发展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和赞誉。半亩园公司成立于1994年2月19日,是“半亩园”餐厅在大陆地区开设的独资企业。从1994年在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开设第一家分店,到2002年陆续在北京开设了8家分店,并在上海、天津开设了分店。2002年,半亩园公司开始进行特许经营连锁业务。1994年10月14日,半亩园公司在第42类的餐饮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半畝園”商标。被告半亩田公司成立于2002年,半亩园公司发现半亩田公司在其顺源街店、慈云寺店、航天桥店、石景山店和禾穗居饺子店的牌匾和菜单上突出使用了与“半畝園”标识近似的“半亩田”文字,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也造成卫生行政机关的误认。半亩园公司认为,半亩田公司上述突出使用“半亩田”文字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还构成仿冒其知名服务名称“半亩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半亩园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半亩田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书面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上诉人半亩田公司原审辩称:第一,半亩园公司在本案主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纠纷两个案由存在问题;第二,该公司的企业名称在2002年3月就已注册,目前已超过5年。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商标权和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商标权人自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超过5年未提出请求的,不予保护;第三,该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北京半亩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在简化使用时采用在餐馆门口牌匾使用字号“半亩田”加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方式,系规范使用,并非突出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半畝園”与半亩田公司的牌匾“半亩田”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第四,半亩园公司起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依据。半亩园公司起诉所称的“半亩园”创始的时间、在美国开设分店的情况、在北京开设分店的情况均存在不实之处。半亩园公司经营的是牛肉面、馅饼、盖浇饭等台湾风味食品,而半亩田公司经营的是陕西风味的面食、小吃和炒菜。半亩园公司没有证明其拥有“知名商品”,半亩田公司也不存在仿冒行为。第五,半亩园公司起诉请求的赔偿金额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半亩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14日,“半畝園”文字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类别是第42类“餐馆、快餐馆等”服务项目,有效期经续展后至2014年10月13日。2004年9月7日,商标局核准半亩园公司受让取得“半畝園”文字注册商标。
2002年3月6日,半亩田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注册成立,核定的名称是“北京半亩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0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半亩田公司注册了“BanMuTi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餐馆、快餐馆等”。半亩田公司在其顺源街店、慈云寺店、航天桥店、石景山店和禾穗居饺子店的牌匾上使用了“BanMu Tian 及图”商标及“半亩田”文字。其中,“BanMuTian及图”商标居牌匾侧部的较小位置,“半亩田”三个字字体较大,居牌匾的主体位置。
2004年8月11日,《北京青年报》第A7版刊登了一篇名为《111家餐饮单位卫生不合格》的报道。该报道提到“这111家食品卫生不合格单位包括:... ...北京市半亩园餐饮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店等。”2004年8月12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向北京青年报社发函称“由于工作疏忽,致使贵报刊登的《111家餐饮单位卫生不合格》涉及的‘北京半亩园餐饮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店’主体有误,应该是‘北京半亩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分店’,半亩园应为半亩田,仅错一字。此次失误有我们工作失误的主观责任,也与工商名称非常近似有关。”2004年8月14日,《北京青年报》刊登了一份更正,将上文中“北京市半亩园餐饮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店”更正为“北京市半亩田餐饮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店”。
半亩园公司收到过十余封收件人为“北京市半亩田快餐食品有限公司  张泰恪”字样的信函。张泰恪系半亩园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诉讼中,半亩园公司未就半亩田公司经营餐馆的菜单上是否存在突出“半亩田”文字问题予以举证。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半亩园公司系“餐馆、快餐馆”服务上的“半畝園”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类服务上使用和“半畝園”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否则就构成侵权。
半亩田公司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北京半亩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其涉案被控的侵权行为是在牌匾上突出使用“半亩田”文字。半亩田公司单独、突出在牌匾上使用“半亩田”文字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对于半亩田公司辩称其使用“半亩田”文字系对自己注册企业名称简化使用的意见,由于该使用行为已经违背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半亩田公司在与“半畝園”商标核准注册的同类服务餐饮服务中的牌匾上用突出的字体、单独使用“半亩田”文字,而该文字从文字含义、文字读音和文字外形上均与“半畝園”商标近似,半亩田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了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半亩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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