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6.12
作者:杨强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天津膜天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膜天膜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天津膜天膜公司第1543788号“膜天膜及图”商标最终将被撤销。
据了解,该案第三人山东招金膜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膜天公司)于2001年12月,就天津膜天膜公司注册的第1543788号“膜天膜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209698号“膜天MOTIAN及图”商标、第1103323号“膜天MOTIAN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上述商标均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
2008年7月,商评委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撤销了争议商标。此后,天津膜天膜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08年12月10曰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详见本报3月20日第6版)
随后,天津膜天膜公司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其认为.“膜”并非一种单独的产品或物质.也非商品的通用名称。
2009年5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应予以核准注册。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无论是在图形组合还是文字构成上均构成近似,且“膜”作为第11类产品上的商标的构成要素,显著性较弱。因此,天津膜天膜公司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