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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商标侵权案看近似商标的认定
2009年05月14日来源:


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9.5.14

    案情:

  2008年初,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确认的FORMULA1是注册商标且注册类别涵盖镖靶的函件,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扣押了厦门市某外资企业生产的标注FORMULA标志的865个镖靶。在查处过程中,这家外资企业称该批产品准备出口澳大利亚,但无法提供订单及FORMULA商标注册证和授权使用书。

  2008年4月,同安区工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公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认定当事人在其生产的镖靶上标注的FORMULA与FORMULA1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同安区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物品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争议:

  当事人坚持认为FORMULA与FORMULA1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同安区工商局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1.两个商标的整体排列方式不同。

  FORMULA的英文字母弧形排列,字体圆润;而FORMULA1的英文字母采用直铺的排列方式,字体方正,且有一个醒目的阿拉伯数字1与其组合使用。仅从视觉上,两者就能让消费者明显区分,不构成近似。

  2.FORMULA与FORMULA1的词义不同。

  FORMULA有6种不同的含义:惯用语句、客套话,惯例、常规、准则、方案,配方、处方,公式、方程式,分子式,配制成的婴儿奶粉或奶水。当FORMULA与数字1组合在一起使用,FORMULA1代表的意思就非常明确,即一级方程式,与FORMULA的含义完全不同。在西方国家,一级方程式赛事有悠久的历史。在以英语为主要沟通语言的国家里,FORMULA1的含义是众所周知的。所以,当事人产品销售国的消费者应该能够区分这两个商标。

  3.FORMULA仅是产品整体标志的一部分。

  当事人认为其生产的镖靶上印FORMULA,下印CONCEPT TX290及GENUINE BRISTLE,左右各印盾牌狮子,盾牌上印CONCEPT、下印TX290,这些内容是一个整体标志。

  

  评析:

  这是一起外向型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与其他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商标法》及有关规定具体分析。

  1.两个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本案中,FORMULA1已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且FORMULA1和FORMULA两个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这是认定本案中的两个商标近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前提。

  如果两个商标近似,但两个商标均不是注册商标,谁使用都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如果一个商标是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

  2.两个商标的字形、读音、文字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均构成近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公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生产的镖靶标注的FORMULA商标与FORMULA1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FORMULA1和FORMULA两个商标的字形、读音、文字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均构成近似。FORMULA1商标由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数字1组成,而FORMULA商标由英文字母组成,两者除一个阿拉伯数字1外,其余部分无论是英文字母的构成、排列还是读音都完全相同,并且都采用英文大写字母表示。

  3.FORMULA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当事人认为FORMULA的英文字母弧形排列、字体圆润,FORMULA1的英文字母采用直铺的排列方式、字体方正。《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FORMULA和注册商标FORMULA1仅存在字体和商标文字形状的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4.我国公众不易区别FORMULA与FORMULA1在含义上的不同。

  由于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以产品销售国的法律为标准,而是以我国的法律为标准。同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是否会产生误认,应以我国境内的消费者和与镖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为主体进行判断,而不是产品销售国的相关人员。我国大部分消费者对FORMULA有几种解释、与FORMULA1在含义上有什么区别是不清楚的,一般消费者只会觉得这两个商标很近似。

  5.FORMULA不是整体商标标志的一部分。

  当事人声称,其所生产的镖靶产品正面上方印有FORMULA,下方印有CONCEPT TX290及GENUINE BRISTLE,左方及右方印有盾牌狮子图形,盾牌图形上印CONCEPT、下印TX290,其商品的整个标志及图案与FORMULA1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商品上所标注的文字、图形标志往往不仅仅应体现商品的商标,还应体现商品的品名、产品规格、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等多项内容。《产品质量法》对此有相应的要求。

  从当事人生产的镖靶上印刷的内容可以看出,其生产的镖靶上所标注的文字、图形不仅仅表示商品的商标,同时还体现镖靶的产品型号、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等多项内容,但只有FORMULA是商标。当事人将FORMULA放在整个镖靶的最显著的位置,其目的就是让消费者一眼就看到这一标志。

  此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接受调查时,明确表示带有FORMULA商标的镖靶是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的,FORMULA商标图案也是该公司提供的,双方签有商标使用授权书。

  鉴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妥当、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人民法院一、二审均维持了同安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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