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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迎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侗侗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9年03月03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9-23 16:01:08
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六民三初字第03号

原告安徽迎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佛子岭镇。
法定代表人倪永培,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辛道田,该公司法律服务部部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朱恒毅,合肥汇众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安徽侗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佛子岭镇。
法定代表人魏如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业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卫爽,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迎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侗侗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迎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道田及朱恒毅,安徽侗侗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业军及侯卫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安徽迎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驾集团”)占地70万平方米,员工8000余人,拥有固定资产6.79亿元,主要从事白酒的生产和销售,在北京、上海等地建立区域营销中心、售后服务中心及网点,连续多年位居白酒行业百强企业前列,连续九年成为六安市第一利税大户。迎驾集团所注册的“迎驾+图”商标(简称“迎驾商标”)具有深层次内涵和高度显著性;迎驾集团的荣誉和市场调查报告证明迎驾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晓;迎驾集团持续不断的高额广告费用投入,重大侵权保护记录,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及利税在同行业名利前茅,迎驾商标已全国知名。
2007年,迎驾集团收到各地经销商询问迎驾瓜子代理情况,后发现安徽侗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侗侗公司”)生产迎驾牌瓜子,并在报纸上宣传,将“大驾光临请喝迎驾贡酒”篡改成“大驾光临请磕迎驾瓜子”。迎驾酒品质优秀,经过多年持续宣传,迎驾商标已具备驰名之实。被告这种傍名牌行为,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致使迎驾商标的声誉受到影响。为了解决迎驾品牌面临困境,避免品牌淡化,请求法院依据商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认定迎驾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侗侗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迎驾商标的瓜子,并赔偿损失15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起诉。首先,侗侗公司确实使用了迎驾商标,但其已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且迎驾商标使用在瓜子上与酒属于不同类别。其次,霍山有个地名叫“迎驾厂”,被告使用与迎驾集团没有关系。再次,被告证照齐全,业务开展不错,投诉是正常的。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1、原告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明主体资格。2-4、厂区图片及环保文件,证明原告所在地环境良好。5、迎驾商标的注册、转让及续展文件,证明商标权属。6-12、成立商标管理机构的通知及管理制度,证明原告重视品牌战略工作。13-15、霍山县志与古酒的报道,证明迎驾酒的历史渊源。第二组:16、被告公司登记情况,证明被告身份。17、咨询函及报告,证明代理销售商和子公司被误导为迎驾瓜子系迎驾集团产品。18、《皖西日报》和《江淮日报》,证明被告刊登迎驾瓜子广告,并且使用特定的广告语言。19、瓜子,证明被告生产迎驾瓜子。20、证明被告建立www.迎驾瓜子.cn网站,试图通过网站宣传。21、销售照片,证明被告在超市销售。22-24、消协查询函及处理决定,证明消协也被误导。25-26、被告注册文件,证明被告在第29类上申请注册迎驾商标。27、备忘录,证明双方就转让进行协商。28、为制止侵权的调查取证发票。第三组:29-32、权威单位对品牌的推荐意见、研究报告及媒体报道,证明商标知晓度。33-38、国家领导人的视察及海外交流照片,证明商标影响力。第四组:39-42、迎驾商标国内外注册相关文件,证明注册情况。第五组:43-53、有关质量和科技文件及报道,证明其科技实力雄厚、酒的质量过硬。第六组:54-74、通过报纸、电视等形式宣传的广告合同和发票,证明原告宣传持续时间长、程度强、覆盖地理范围广。第七组:75-86、原告捐助项目的发票、报道和照片,证明公益行为带来的美誉度。第八组:87-96、打假证据,证明迎驾商标侵权的事实。第九组:97-103、近三年区域经销协议、财务审计及税收缴纳证明,证明原告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第十组:104、领导视察照片,证明党和政府关心行业龙头企业。第十一组:105-106、荣誉证书和相关报道一组,证明原告遵纪守法、注重科技教育、在各方面堪称楷模,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优秀企业。原告还提供了新的证据:香港和台湾的注册证书、商标的维权档案及《皖西日报》一组,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继续之事实。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的商标及产品与被告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不能证明商标具有知名度,与本案侵权无关。
被告为证明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1、公司登记情况,证明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2、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证明被告曾申请商标注册。3-7、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企业标准、检验报告及租赁合同,证明合法生产。8、商标独占使用合同,证明被告合法使用迎驾商标。原告质证意见:对其三性不持异议,认为都不能证明被告没有侵权。
本院对被告的生产经营情况拍摄六张照片,双方无异议,应予认定;对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真实性,对方均没有提出异议,且其来源合法、符合证据规则,应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迎驾集团位于安徽省霍山县佛子岭水库大坝脚下,占地70万平方米,员工8000余人,拥有固定资产6.79亿元,主要从事白酒的生产和销售,在北京、上海等地建立9个区域营销中心,56个售后服务中心及数以千计网点,连续多年位于白酒行业百强前列,连续九年成为六安市第一利税大户。2004、2005、2006年,迎驾牌酒的产量、销售收入、利润及税金分别为7200千升、76314万元、6490万元、7534.1万元,8500千升、95168万元、7266万元、8883.42万元,10200千升、109564万元、8839万元、14674.38万元。
据史志记载,公元前106年,汉武帝巡狩皖西,乡民捧淠水精酿之琼浆相迎,汉武帝饮后大悦,迎驾贡酒由此得名。大驾光临,喝迎驾酒在皖西流传两千多年。“迎驾+图”商标于1997年在第33类上注册,注册号为1120927,核定商品为白酒、酒(饮料)、含酒精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注册人为霍山县佛子岭酒厂。1997年霍山县佛子岭酒厂改制为安徽迎驾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后迎驾商标转让给迎驾集团。其已持续使用十年,使用商品超过160多种。迎驾商标在其它类别注册25个,还申请了“迎驾春、迎驾贡”等29个联合商标,并在香港和台湾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
迎驾酒产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霍山,采用东淠河的大别山泉水,再加上温和、湿润的气候特别适合酿酒过程中微生物的繁殖,使迎驾酒独具一格,属于绿色生态品牌。迎驾集团注重科技队伍建设,现有国家高级品酒师、质量工程师等12人,成立了博士后工作站,所有人员均培训上岗。公司不断改进酿酒工艺、流程和质量监督,先后通过了ISO22000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国际环境体系认证和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产品质量体系双认证,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等。迎驾集团和产品历年所获得的荣誉共164项,其中主要有:1998年被中国酒文化研究会授予中国酒行业明星企业;1999年被安徽省人民政府授予安徽名牌产品;2000年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模范职工之家;2001年被省工商局授予著名商标,被中华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国家权威检测合格产品;2002年被省政府授予安徽名牌农产品;2003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白酒典型风格银杯奖,被国家工商局授予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4年被国家统计局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2003年度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被省工商联等七单位联合授予安徽省民营企业百名排序10强企业;2005年被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评为全国文明单位,又被评为省著名商标和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2006年被全国酒业文化万里行组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酒文化百强企业评选委员会授予本年度中国酒业文化百强企业,被中国酒类商业协会授予全国名酒博览会金奖、中国酒类最具影响力的著名品牌和本年度最受消费者喜爱的中国名酒;2007年被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上年度全国酒类品质监控比对检验优秀企业,被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授予爱国报国杰出企业,迎驾贡酒被国家质检局列为地理标志产品,还四次被省质检局授予省质量奖等。2007年6月,北京新捷智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在相应的消费人群和部分经销商中对中国主要白酒品牌的形象进行了调查,调查的地域覆盖全国各大地区。调研迎驾品牌大致得出如下可信结论:1)面向公众的调研中,在品牌知名度方面位于第二阵营的前列,知名度在60%以上;在成长方面处于健康的成长期;在市场渗透水平方面表现一般,尚有较大空间挖掘;在市场健康评估方面表现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在美誉度方面表现优秀,高于平均水平。2)面向经销商的调研中,在品牌知名度方面表现优秀,知名度达到55%;在渠道渗透水平方面,期望代理比率达到49%;在健康评估方面,与公众的调查相同;在美誉度方面表现良好,达到6.9的平均水平;3)在公众和经销商综合评估方面都名列前茅。
原告非常重视品牌的广告和宣传。在江苏卫视、安徽卫视及许多地方电视台,在《中国工商报》、《中国质量报》及《安徽日报》等报纸,在北京西客站、上海南浦大桥等大城市枢纽地区,在大城市的车身发布广告。自身还创建《迎驾报》,在网络上进行报道,开辟新的宣传平台。2003年,投资赞助了26集电视连续剧《新四军》的拍摄,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播出;还赞助了《当代徽商》,并在中央电视台和安徽电视台播出,使迎驾品牌受到广泛的关注。2004年,投资2600万元,建设“迎驾”广场和大道。积极参加历年行业展会、综合展会,并举办各种联谊会。冠名“迎驾之星”、2004年中国霍山黄芽茶文化节,冠名“迎驾之星”第56届世界小姐安徽总决赛,举办“迎驾”杯中美篮球争霸赛,赞助《楠得精彩》孙楠2006无锡大型突破演唱会和其它体育项目,使品牌贴近大众。先后邀请著名作家王蒙、邓友梅、邵燕祥、张贤亮等来访,并举办“迎驾”文学笔会;2007年,在北京召开了“迎驾将军书画笔会暨品牌建设研讨会”,最高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派员参加了会议,并就迎驾品牌发展进行研讨,使品牌注入了诗书气息。积极开展促销、附送促销品活动,使消费者受到品牌的潜移默化影响。仅2004-2006年,投入的广告费用分别为3021、3170、4827万元。迎驾集团也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当前已累计捐款5000万元,倪永培先生荣登首届百位中国慈善人物榜。
迎驾集团成立了经销商打假委员会,并制定相关制度,为保护品牌服务。近年重大事件有:1、2006年,合肥何宗超等人批量生产百年迎驾,被查获的多达2304瓶,被列为合肥市当年十大打假维权案例。2、无锡宜兴朱建春假包装案,现场查获假迎驾糟坊瓶17300只。3、2005年,江阴孔氏印务有限公司伪造、擅自制造迎驾贡酒包装128042张,被国家工商局列为2005年十大商标侵权案件向全国披露。4、2004年,在徐州庞素云处查获三星百年迎驾假酒959箱。5、2004年,安徽圣驾酒业仿冒案,由副省长督办。6、新疆哈密市班超酒厂申请在33类上注册迎驾商标,被驳回;泰安市金牛酒厂申请在33类注册“泰山迎驾宴”商标,被驳回;还有多宗傍迎驾品牌而被驳回。
侗侗公司的股东之一艾俊卿,于2006年9月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在29类商品上注册“迎驾”商标,其图形与迎驾集团的“迎驾”商标不同,国家工商局已受理,但没有初审公告和批准。2007年4月,艾俊卿与侗侗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侗侗公司独占使用其商标。2007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迎驾牌瓜子,在六安新星配送中心和超市销售,并在《皖西日报》、《江淮晨报》等报纸上刊登广告。6月,迎驾集团先后接到霍山县和合肥市消费者协会查询函,消费者投诉迎驾瓜子外包装破损,导致瓜子受潮,消协发函确认是否为迎驾集团下属企业。原告认为被告主观上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故意,客观上使迎驾商标受到了影响。由于迎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迎驾瓜子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原告向六安市工商局投诉被驳回,与被告协商购买又未成,诉至本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迎驾集团所拥有的迎驾商标是否能认定为驰名商标?2、侗侗公司所生产和销售的印有迎驾标识的瓜子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中国驰名商标是指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涉案注册商标是否认定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迎驾集团产品和企业获得数以百项国家、省、市及县级奖项和荣誉,特别是迎驾商标二次被授予安徽省著名商标、多次被授予国家和省级知名品牌。2007年,国家白酒行业权威的中国酿酒工业协会推荐迎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北京新捷智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的研究报告也证明迎驾品牌的综合评估方面在全国白酒行业名列前茅。迎驾集团依托自然环境的优势,以博大精深的汉文化和皖西红色文化为底蕴,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塑造企业品牌形象,随着皖系酒业方阵的崛起,其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商标使用持续时间。迎驾商标系原创性设计,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显著性,其持续使用已达10年。在原告申请注册之前,没有含“迎驾”字样的注册。3、商标的各种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原告投入大量费用用于投放电视媒体、平面媒体、大型户外广告等,还举办或冠名大型文艺汇演和各种赛事,形成一个从央台到地方媒体,从影视广告到平面广告,几乎覆盖全国的宣传网络。原告对社会的大量捐资行为,为品牌注入了人文关怀精神和爱国情操,深层次提升了品牌的知晓度。4、商标受保护记录。随着品牌知名度的日益提高,其不断遭受假冒的侵害。原告一方面制定了《打假管理制度》、《打假奖励办法》,强化自身管理;另一方面调动各种力量对市场进行监督,多次对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生产者、经营者进行了打击。从迎驾商标的显著性到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具有较高的声誉,结合相关因素,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迎驾集团所拥有的注册号为1120927的迎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应受到特殊保护,即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不相类似。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本案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瓜子与原告涉案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类商品,并非同一类别。原被告双方同在一个集镇,被告对迎驾商标的知名度应当是悉知的。侗侗公司在不相同的商品瓜子上使用他人相同的驰名商标标识,容易暗示消费者产生与商标所有人迎驾集团某种联系,使消费者认为迎驾牌瓜子是迎驾集团生产的,或认为是迎驾集团合法许可其生产的,客观上削弱了迎驾商标的显著性,严重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对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赔偿15万元经济损失,因未提出损失的证据,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不大,故酌情赔偿1万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安徽侗侗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原告迎驾商标的瓜子。
2、被告安徽侗侗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侗侗公司承担3000元,迎驾集团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立 新
审 判 员 关 德 全
审 判 员 项   军


二○○八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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