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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宝”与“护舒宝”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2009年02月16日来源:

宝洁公司与商评委对簿公堂
来源: 法制日报
时间:2009-02-16
记者:赵阳
 
庭审直击
    宝洁公司的大名,在中国近乎家喻户晓:它是世界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之一,自进入中国以来,不断引领日用消费品市场之风骚。
    中国广东的一家企业,为自己的产品申请注册了“护士宝HUSHIBAO”商标,没想到却引发了一场与宝洁公司之间的纠纷。
    2月13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20法庭,宝洁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在此开审。
    开庭前,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彼此打招呼,像久未谋面的朋友一样。但一到庭审程序,他们立即展开了凌厉的攻势,互不相让。
  诉争一:是否构成近似
    “‘护士宝HUSHIBAO’与‘护舒宝’商标整体读音相似,指定使用商品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宝洁公司代理人指出。
    随着这场诉讼的进行,广州市白云区雅曼化妆品厂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这家成立于1994年的企业,主打产品是洗发露、祛痘乳等产品。1999年3月24日,他们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护士宝HUSHIBAO”商标的注册请求。
    2000年6月20日,宝洁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对第1410456号“护士宝 HUSHIBAO”商标的异议。2001年10月25日,商标局裁定原告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2001年11月29日,宝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2008年7月16日,商评委裁定宝洁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护士宝HUSHIBAO”商标予以注册。宝洁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第三人雅曼化妆品厂的代理人针锋相对:“双方商标的外观、读音及含义均不相同。‘护士宝’的含义为该商品会像护士一样为消费者提供悉心的保护。而‘护舒宝’三个字来自英文‘WHISPER’的音译,‘护’、‘舒’和‘宝’三个字结合起来并无特定的中文含义,拆分开来的话消费者也不会有任何联想。”
  原告代理人回击说,“护舒宝”商标的读音落在首尾两字上,争议商标与此相同,尤其在中国南方,这两个商标在发音上难以区分,会造成消费混淆。
  “被告在异议复审过程中,对于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如何认定的?”审判长问道。
“‘护士宝HUSHIBAO’商标与‘护舒宝’系列商标在文字读音和含义上均有明显差别,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就可以区分。”被告代理人回答。
  诉争二:是否构成摹仿
    原告认为,其所有的引证商标“护舒宝”在1989年11月30日就已在中国获得注册,该商标广为公众所熟知,享有极高的市场声誉。1999年和2000年两次被国家商标局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
  “原告认为‘护舒宝’商标有知名度,第三入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在主观上有恶意摹仿的过错。被告在复审过程中,对此是如何考虑的?”审判长问道。
  对此,被告代理人指出,原告所称知名度问题,其在复审程序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况且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是以构成复制、摹仿、翻译等情形为条件。本案双方商标差;异明显,不足以认定存在上述情形。
    “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原告所说的知名商标并非法律概念,不应对原告的商标形成特殊保护。”第三人代理人说,原告认为其所有商标具有知名度,那么知名度越高的商标,消费者应该越容易区分,越不容易与其他商标产生混淆。
    “第三人的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国家完全没有必要保护驰名商标了。”原告代理人反驳说。
    本次庭审,原、被告双方围绕“护士宝 HUSHIBAO”对“护舒宝”是否构成类似商标、是否构成恶意摹仿、消费者是否会产生混淆等问题展开辩论。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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