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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鹰亚美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金鹰公司(GOLD EAGLE CO.)虚假宣传纠纷案二审民事判
2009年02月03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11-25 09:51:4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高民终字第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鹰亚美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郭村甲8号1-606。

法定代表人刘忠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贵斌,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玲玲,女,汉族,1982年6月13日出生,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岳阳街1119A-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鹰公司(GOLD EAGLE 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启尔达南4400号。

法定代表人Robert F.Hirsch,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沈春湘,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金鹰亚美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金鹰亚美公司)因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7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2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鹰亚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贵斌、孙玲玲,被上诉人金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春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金鹰亚美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GOLD EAGLE GEM”文字是作为商标使用,在金鹰公司已另案起诉金鹰亚美公司构成对第1900196号“GOLD EAGLE”商标权的侵犯。且本院已就该案作出相关判决的前提下,对金鹰公司关于金鹰亚美公司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

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从事汽车用化学品的经营,为同行业竞争者。

金鹰亚美公司提交的其与案外人北京金鹰亚美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等证据均为复印件,在金鹰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其又无其它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上述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金鹰亚美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金鹰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金鹰亚美公司在其产品的包装瓶及宣传材料上标注的“采用美国金鹰公司最新专利技术配方”、“美国金鹰公司专利技术配方”、“美国金鹰公司最新专利配方”等文字构成虚假宣传。金鹰亚美公司实施此行为的主观目的在于使消费者误认进而为自己取得经济利益,客观上也必然造成金鹰公司产品市场份额的损失。因此,金鹰亚美公司除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外,还须承担赔偿金鹰公司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本院将综合考虑金鹰亚美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意程度、金鹰公司所受损失的程度等因素,确定金鹰亚美公司应承担赔偿金鹰公司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鉴于金鹰亚美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仅构成对金鹰公司财产性权利的侵犯,因此对金鹰公司请求判令金鹰亚美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金鹰公司请求判令金鹰亚美公司公开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金鹰亚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二、金鹰亚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涉案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在《中国科技月报》上公开消除影响(相关内容须经本院核实),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金鹰亚美公司负担;三、金鹰亚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金鹰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金鹰亚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由金鹰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被上诉人金鹰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北京金鹰亚美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再将产品销售给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被上诉人金鹰公司也承认北京金鹰亚美汽车配件公司向其采购相关产品的事实。上诉人对拟销售的产品进行宣传是善意的,对原产地的说明也符合事实,没有欺骗和引人误认的行为。2、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金鹰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成立于2006年10月30日,在公司成立两周后的2007年1月17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查封扣押了上诉人的所有产品。因此,上诉人的产品并未实际销售。

金鹰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金鹰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维护和保养用品的制造和销售。1996年起,金鹰公司的产品开始进入中国销售,并在中国的媒体上使用了“美国金鹰公司”及“GOLD EAGLE”文字商标。

2000年12月15日,金鹰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GOLD EAGLE”文字注册商标,该申请于2005年7月28日被核准,商标注册号为第1900196号。注册有效期为2005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27日止,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上的防冻液、起动液、填漏剂、研磨剂(和研磨剂配用的辅助液)、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引擎脱碳用化学制剂。目前,第1900196号“GOLD EAGLE”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金鹰亚美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30日,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日用品、工艺美术品、文具用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建材、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技术推广服务;汽车装饰;家居装饰设计;维修家用电器。

金鹰亚美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金鹰亚美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亚美配件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14日。

2007年1月8日,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的职员范少文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简称海淀第二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205号“驰耐普总部”内的金鹰亚美公司经营场所内,以总计人民币515元的价格购买了金鹰亚美公司制造、销售的“喷油咀及进气门专用清洗液(1617)”四瓶(单价35元)、“节气门进气道专用清洗液(1618)”四瓶(单价35元)、“7#辛烷值改进剂(1620)”一瓶(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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