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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仕啄木鸟”搭“啄木鸟”便车被判侵权
2009年01月14日来源:


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9.1.14
作者:青 云 

  本报讯 东莞七好服饰公司诉广州爵仕啄木鸟服饰公司商标侵权案近日由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广州爵仕啄木鸟服饰公司因“傍名牌”受到相应处罚。广东省高级法院认定,广州爵仕啄木鸟服饰公司的经销商吴某在东莞虎门黄河时装城店铺内装潢、广告中突出使用“啄木鸟”文字以及在商品销售单上使用“爵仕啄木鸟服饰”的行为,构成侵犯香港七好集团持有的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吴某及该店业主伍某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东莞七好服饰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

  啄木鸟服装品牌源自意大利,上世纪80年代,通过香港七好集团运作,进入我国内地。2003年7月,香港七好集团设立东莞七好服饰公司,全面负责啄木鸟服装品牌在中国内地的推广经营和维权。啄木鸟品牌经过多年经营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却遭受了各种“傍名牌”、“搭便车”行为的侵害。伍某是涉案店铺的业主,将该店铺租给吴某使用。吴某擅自在该店铺店堂广告、宣传招贴中单独和突出使用“啄木鸟”文字,在商品售货单上使用“爵仕啄木鸟服饰”字样,以引人误解的方式销售广州爵仕啄木鸟服饰公司“戴帽鸟图形”服装,被东莞七好服饰公司诉至东莞市中级法院。

  在一审中,被告吴某辩称,虽然在涉案店铺销售的是广州爵仕啄木鸟服饰公司“戴帽鸟图形”服装,但该店曾从上海七好针织品公司的代理商林某那里购进啄木鸟羊毛衫销售,而上海七好针织品公司系香港七好集团啄木鸟羊毛衫授权许可企业。据此,吴某认为其已经林某授权,在店内使用“啄木鸟”文字进行广告宣传并不侵权。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将啄木鸟文字商标作为宣传招贴、广告混杂使用于“戴帽鸟图形”服装上,将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其即是啄木鸟服装,吴某以拥有啄木鸟羊毛衫经销授权来抗辩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还认为,伍某作为涉案店铺的业主,将营业执照交给实际经营者吴某使用,业主的行为与实际经营者的行为难以区分,构成共同侵权。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在商品售货单上将“爵仕啄木鸟服饰”与“戴帽鸟图形”结合使用,“啄木鸟”文字在其中并非突出使用,认定吴某在售货单上使用“爵仕啄木鸟服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吴某、东莞七好服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经授权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当然享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尤其是在不同商标商品混同销售的情况下。本案中,吴某经营的店内大量销售广州爵仕啄木鸟服饰公司“戴帽鸟图形”服装,其在销售场所的装潢和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啄木鸟”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啄木鸟”注册商标商品来源与广州爵仕啄木鸟公司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二者有某种特定联系。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吴某无权在销售场所的装潢、广告宣传品中突出使用“啄木鸟”文字。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吴某在销售场所的装潢、广告宣传品中突出使用“啄木鸟”文字为商标侵权认定正确,驳回吴某上诉请求。

  广东省高级法院还认为,因为啄木鸟注册商标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吴某在销售广州爵仕啄木鸟服饰公司服饰时向购买者出具的售货单上,使用“戴帽鸟图形”和“爵仕啄木鸟服饰”企业名称简称,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爵仕啄木鸟”商品是啄木鸟注册商标的系列产品;结合吴某在店内装潢、广告中突出使用“啄木鸟”文字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增加了相关公众混淆二者商品来源或认为二者之间有特定联系的可能性。吴某在销售单上使用“爵仕啄木鸟服饰”企业名称简称,构成侵犯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广东省高级法院据此支持了东莞七好服饰公司该部分上诉请求。

  东莞七好服饰公司代理律师盛玉平认为,该案判决有三点启示:一是出租业主一定要审慎为实际经营者代办工商、税务手续等便利条件。否则,一旦实际经营者涉及法律纠纷,将会导致出租业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伍某就因此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有权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等于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尤其是在不同商标商品混同销售的情况下。被告吴某仅获得授权销售的是啄木鸟羊毛衫,但其在涉案店铺多处突出“啄木鸟”字样,借啄木鸟品牌知名度来推销广州爵仕啄木鸟服饰公司“戴帽鸟图形”服装,是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故吴某以其拥有销售啄木鸟羊毛衫的授权来抗辩其在店堂突出使用啄木鸟商标合法的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三是企业名称使用应规范,不得随意简化。吴某在售货单上故意简化“爵仕啄木鸟服饰”企业名称,刻意在相关公众中制造“爵仕啄木鸟”与啄木鸟品牌之间的混淆,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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