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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龙岩市万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09年01月12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12-10 10:15:4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二中民终字第17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西口商住楼7号楼808室。

法定代表人杨凤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东科,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允杰,男,194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德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崇文区枣苑小区4号楼5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万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溪路山水华庭12-14号。

法定代表人郭柏生,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科隆巴赫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聚才大厦B109室。

法定代表人杨允斌,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德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威贸易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德威贸易公司原审诉称:德威贸易公司是第1804026号“艾斯特+图形+EINSIEDLER”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02年7月7日被核准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德威贸易公司长期进口并经销德国EINSIEDLER啤酒,并将“艾斯特”商标用于该系列啤酒之上,使EINSIEDLER啤酒在国内进口啤酒销售中获得了广泛影响和认知度。2008年,德威贸易公司发现北京科隆巴赫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科隆巴赫公司)、龙岩市万达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龙岩万达公司)在各自网站上宣传并销售贴有“艾斯特+图形+EINSIEDLER”标志的啤酒。龙岩万达公司虽然也进口并销售EINSIEDLER啤酒,但其宣称是“艾斯特”啤酒的总经销商,并在其所售产品上贴附“艾斯特+图形+EINSIEDLER”标识。龙岩万达公司和科隆巴赫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侵犯了德威贸易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对该公司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龙岩万达公司和科隆巴赫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停止在其销售的啤酒的产品、包装及宣传中使用“艾斯特+图形+EINSIEDLER”字样;2、龙岩万达公司和科隆巴赫公司销毁带有“艾斯特+图形+EINSIEDLER”标识的产品包装,删除网站相关宣传内容;3、龙岩万达公司和科隆巴赫公司在《经济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4、龙岩万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6万元;5、龙岩万达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科隆巴赫公司原审辩称:科隆巴赫公司通过龙岩万达公司的网站,购买了14桶桶装啤酒,已经销售3桶。德威贸易公司所称啤酒的商标标识在进货时已经存在,科隆巴赫公司不知晓是否侵权。科隆巴赫公司同意停止销售剩余涉嫌侵权的啤酒,同意在《经济日报》上公开致歉。

龙岩万达公司原审辩称:龙岩万达公司销售的EINSIEDLER啤酒是由德国EINSIEDLER啤酒厂生产,并经其授权全球经销商德国IMEX COMMERZ公司通过合法手续出口到中国的产品。上述产品在严格履行中国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相应程序后投入市场。龙岩万达公司作为IMEXCOMMERZ公司代理的啤酒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进口经销商,可在进口经销范围内行使销售管理权利,并对产品作必要的介绍和宣传。龙岩万达公司网站关于EINSIEDLER啤酒的宣传内容,均来源于德国EINSIEDLER啤酒厂的德文网站和德国IMEX COMMERZ公司的中文网站。龙岩万达公司在进口经销EINSIEDLER啤酒过程中,未参与包装箱生产、包装图案印刷、产品灌装、中文标签印刷及粘贴等任何环节,仅是在履行相应报关审核手续后上市销售。因此,德威贸易公司起诉龙岩万达公司侵犯商标权,没有事实依据,龙岩万达公司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查明:德威贸易公司自2002年开始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口“艾斯特”牌啤酒,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销售。2002年7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德威贸易公司颁发了第1804026号商标注册证,该注册商标以文字“艾斯特”和老人头图形以及德文字母“EINSIEDLER”组合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2年7月6日。

2007年6月24日和2007年7月1日,德国IMEX COMMERZ公司根据其与龙岩万达公司于2007年4月27日签订的合同(合同号为EX/CN003/07),从德国汉堡以船舶运输方式向龙岩万达公司发送货物两批次。编号为350900107000036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显示:货物品名为艾斯特农夫啤酒(规格330毫升/瓶)、艾斯特烈性黑啤酒(规格500毫升/瓶)、艾斯特农夫啤酒(规格5升/桶),数量分别为2993升(378箱)、976升(144箱)、11700升(780箱)。编号为350900107000037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显示:货物品名为艾斯特圣彼得黑啤酒,数量为18720升(1248箱)。其中,第二批次的艾斯特圣彼得黑啤酒,有480桶发生泄漏或污染,不适宜食用,不准予销售,准予销售的数量为1088箱。

2008年2月4日,经德威贸易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首先对德威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采用电话方式从科隆巴赫公司订购“艾斯特”牌啤酒的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将订购的艾斯特烈性黑啤酒、艾斯特农夫啤酒、艾斯特黑啤酒各一桶封存(单价均是每桶150元,并附照片)。上述啤酒均采用原装进口的密闭桶装方式,包装桶上部前后对称位置均标注有老人头图形以及德文字母“EINSIEDLER”商标标识,同时在包装桶下部贴有白色进出口食品标签,在该标签上标注有“艾斯特农夫啤酒、艾斯特黑啤酒、艾斯特烈性黑啤酒”。在原告购买的三个桶装啤酒中,“艾斯特农夫啤酒”、“艾斯特烈性黑啤酒”的外包装均带有老人头图像和“EINSIEDLER”德文字母的标识组合,而“艾斯特黑啤酒”的外包装上是身着军装的中年人头像和“GLU CKAUF”德文字母的标识组合。其次对德威贸易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互联网环境下,进入龙岩万达公司和科隆巴赫公司的网站,打印相应网页的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将网页作为附件保存。公证书显示,龙岩万达公司网站网址为HTTP://WWW.FJWANDA.COM,在该网站首页,有进口德国“艾斯特”瓶装啤酒图片,页面左侧有“德国艾斯特啤酒宣传单”图片,在其最新产品栏目,显示有多品种听装、瓶装“艾斯特”啤酒的图片。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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