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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缴交全部案款 北京一中院执结“长城”商标侵权案
2009年01月12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1.9
作者:杨强

  本报讯  (记者北京报道)日前,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获悉,该院顺利执结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申请执行的“长城”葡萄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
    据了解,中粮集团从1974年起就陆续取得了“长城”、“GREATWALL”及图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10月,中粮集团在北京市场上购得由深圳世斟酒业有限公司监制,由烟台鹰君中酿酒庄有限公司出品的两种带有金色长城葡园标志的葡萄酒产品。因认为该产品包装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中粮集团将二者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判决下达后,两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被告一直未自动履行义务,中粮集团于2008年7月.向北京市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一中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深圳世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某大厦,但该公司并未在此地经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查无去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深圳世斟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系中国香港公民,经常往来内地与香港之间。北京市一中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报上级法院批准后,于2008年11月23 日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对翁某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此后,翁某在广东顺德出境时被边检部门予以限制出境。2008年12月22日。翁某在交纳了全部案款后.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解除了对翁某的限制出境措施。至此,这起涉及“长城”葡萄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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