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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康”案被移交浙江金华中院
2009年01月12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1.9
作者:杨强

    本报讯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日本尼康株式会社诉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尼康公司)商标侵权一案(详见本报2008年11月21日第5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日本尼康株式会社于2008年9月.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浙江尼康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随后,浙江尼康公司以上海市一中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为由向该院提出管辖异议。上海市一中院很快作出裁定,驳回了浙江尼康公司的诉求。
    据浙江尼康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调查之后发现,日本尼康公司是先购买了1辆浙江尼康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并低价卖给上海市奉贤区的一家车行,随后找来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陪同到该车行购买浙江尼康公司的产品,从而证明“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起诉时日本尼康公司还将该车行列为了第二被告。
    2008年11月。浙江尼康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表示,该案的第二被告上海某车行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坚持认为该车行所谓的侵权行为纯属虚构,是由日本尼康株式会社炮制出来的,日本尼康株式会社存在恶意选择管辖的主观故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可了浙江尼康公司的上诉请求,日本尼康株式会社起诉该车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属虚构事实,因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到浙江尼康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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