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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中国”告赢“北京谷歌”
2009年01月12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1.9
作者:车文秋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歌中国)诉被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谷歌)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令北京谷歌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同时判令北京谷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谷歌中国起诉称,北京谷歌恶意注册以“谷歌”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美国GOOGLE公司以及谷歌中国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其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谷歌”文字;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费用3100元。
    据悉,美国GOOGLE公司于2000年注册了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GOOGLE”商标。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GOOGLE”为驰名商标。谷歌中国是由美国GOOGLE公司的子公司在华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是“GOOGLE”和“谷歌”商标的被许可人。2006年初,美国GOOGLE公司在正式确定以“谷歌”作为“GOOGLE”的中文名称后,又在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谷歌”商标,同时遵循法定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核准并预留了谷歌中国的企业名称。
    北京谷歌辩称,美国GOOGLE公司对“谷歌”不享有在先权利。北京谷歌指出,“GOOGLE”此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对本案不具备当然的效力,原告证据不能达到驰名商标标准;“谷歌”商标仍在申请中,只产生程序性的权利而没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只是内部程序,并不对外公示,只产生程序性的权利而不能产生排他效力和实体权利,不能据以认定在先权利,比较企业的在先权利应当以核准注册作为条件。
    此案中,谷歌中国在起诉中仪对被告的注册行为提出侵权主张,并认为北京谷歌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术正当竞争。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使用谷歌是在企业名称中规范使用,并非属于不规范的突出使用行为,依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该行为即使违法亦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应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谷歌”的渊源为“GooGLE”,“谷歌”为“GOOGLE”的翻译名称,该翻译名称的公布时间早于被告使用谷歌的时间,关于这一事实被告并无相反证据亦无相反陈述予以否认。
    法院指出,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企业的标志,商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企业名称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许可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具有典型的商业标记属性,可以许可使用。美国GOOGLE公司通过协议许可谷歌中国使用“GOOGLE”和“谷歌”商号并授权其提起本案之诉,}办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谷歌中国据此可对“GOOGLE”和“谷歌”商号享有相应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指出,本案的冲突在于,谷歌作为与“GOOGLE”有连结点的名称,谷歌中国使用之时北京谷歌也在使用,且双方都确认已经造成了混淆,北京谷歌在另案中起诉谷歌中国侵权,谷歌中国在本案中起诉北京谷歌侵权。对被告侵权行为的审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被告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能否对抗原告主张的权利,二是被告对谷歌名称的使用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法院认为,被告关于北京谷歌核准注册在先即取得在先权利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在企业名称申请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日方面,谷歌中国早于北京谷歌;在企业法人成立日方面,北京谷歌早于谷歌中国。法院同时认定,本案中尽管被告对其使用“谷歌”的意图提供了解释,但结合被告的使用行为及原告对“谷歌”享有的权利,法院确认被告使用“谷歌”主观过错明显。
    法院认为,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对GOOGLE享有驰名商标权和翻译名称权,且该翻译名称“谷歌”根据在先受理原则享有了企业字号的合法权利,北京谷歌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谷歌”的行为既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侵犯了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对“GOOGLE”的商标意义上的翻译名称权和“谷歌”已被核准为企业字号的企业名称权,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北京谷歌的企业名称是否应当变更,法院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和企业法人登记的核准.仅表明其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符合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登记行为本身并非确认登记内容及其后的使用行为一并符合其他法律规范。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违反其他法律规范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该企业名称的使用人应当予以纠正。北京谷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应当停止使用。为避免混淆、误认,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北京谷歌应当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谷歌”字样。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谷歌中国造成的损失,北京谷歌亦应一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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