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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内特里赛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A.R.L)诉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
2009年01月08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9-04 15:23:21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90号

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A.R.L)。
法定代表人皮埃尔•格罗(PIERRE•GRO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达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建平,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内特里公司)与被告法国梦特娇洗衣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梦特娇洗衣公司)、被告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梦娇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07年12月14日撤回了对被告法国梦特娇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07年12月25日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于2008年1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丹丹,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内特里公司诉称:原告公司于1925年2月11日在法国登记成立。原告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注册有“MONTAGUT+花图形”、“梦特娇”、“花图形”商标共31件。其中,1986年6月30日,原告的“MONTAGUT+花图形”商标(第253489号)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衣服、袜子、围巾、手套”;1991年12月30日,原告的“梦特娇”文字商标(第577537号)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衣服、鞋、帽、头饰”;1995年11月28日,原告的“花图形”商标(第795657号)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帽、皮带(服饰用)、腰带、服装带”。上述商标专有权均在有效期内。上述商标经原告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在中国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已经成为驰名商标。2006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高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MONTAGUT+花图形”、“梦特娇”、“花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2006年4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MONTAGUT+花图形”、“梦特娇”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5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上海梦娇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址为www.mtg1890.com的网站上及宣传手册、加盟店牌匾上使用原告的“花图形”标识、“MONTAGUT”及“梦特娇干洗”字样,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另外,被告还在公司网站、加盟店牌匾等对外宣传中大量使用“法国梦特娇干洗”、“梦特娇洗衣国际集团”、“法国梦特娇干洗连锁”、“源自法国洗衣连锁”、“源自法国、服务中国”、“浪漫的法式高档洗衣”等宣传语,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商标专用权;2、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50万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权利证据
1、3份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及商标续展公告。证明原告是注册商标“梦特娇”(第577537号)、“MONTAGUT+花图形”(第253489号)、“花图形”(第795657号)的权利人;
2、上述3个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共78份。证明系争3个注册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时间、范围及程度、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
二、侵权证据
1、被告及法国梦特娇洗衣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香港高等法院判决。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
2、5份公证书、域名查询结果、被告公司的宣传资料等证据。证明被告在公司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文字、标识及虚假宣传语。
三、赔偿证据
1、被告网站及加盟手册上加盟店的数量和加盟费收费标准。
2、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发票等。
原告以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上海梦娇公司辩称:1、关于商标侵权行为。被告从未使用原告的“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商标,www.mtg1890.comwww.sh-evt.com网站的所有人是法国梦特娇洗衣公司,该网站上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诉称的洗衣店牌匾、说明标识上使用“梦特娇”的行为系各洗衣店的行为,也与被告无关。此外,被告从未发送过原告所诉称的宣传资料。原告的商标是注册在第25类服装类商品上,并没有注册在洗衣类商品或服务上。原告的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2、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被告没有将原告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其次,系争网站与宣传资料属于法国梦特娇洗衣公司,与被告无关。而且,使用“法国梦特娇洗衣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源自法国洗衣连锁”、“浪漫的法式高档洗衣”以及“源自法国、服务中国”等宣传语也属于正常的描述性使用,没有侵犯原告任何权利,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辩称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是一家于1925年2月11日在法国登记设立的公司,主要从事服装设计、制造和销售。原告在中国享有“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注册商标 “MONTAGUT+花图形”的注册号为第253489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衣服、袜子、围巾、手套,有效期限自1986年6月30日至1996年6月29日,经续展至今有效。注册商标“梦特娇”的注册号为第577537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衣服、鞋、帽、头饰,有效期限自1991年12月30日至2001年12月29日,经续展至今有效。注册商标“花图形”的注册号为第795657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鞋、帽、皮带(服饰用)、腰带、服装带,有效期自1995年11月28日至2005年11月27日,经续展至今有效。此外,在中国,原告将上述三个注册商标标识在其他商品类别上也进行了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
法国梦特娇洗衣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香港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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