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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茨饭店有限公司(THE RITZ HOTEL,LIMITED)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商标侵
2009年01月08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9-05 14:49:57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74号

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THE RITZ HOTEL, LIMITED)。
授权代表弗朗兹-约瑟夫克雷恩(Franz-Josef KLEIN),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孟霆,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续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育辉,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茨公司)与被告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丽池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霆、赵天娟,被告委托代理人许育辉、李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全球著名的酒店经营公司。“RITZ”作为其商业字号以及主要商标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RITZ”商标在全球的注册超过900项,遍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中国,原告在第43类和第44类的饭店、餐馆、美容院等服务项目上皆注册了“RITZ”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为3098934和3098933。被告黄浦丽池公司是一家以经营公共浴室(包括桑拿浴)、按摩等服务项目为主的公司,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RITS”商标标识。原告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RITZ”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似的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RITS”,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淡化原告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降低原告商标的品牌价值,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上述两个商标的专用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RITS”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原告还请求法院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作出罚款并收缴侵权物品。
被告辩称:首先,被告使用的服务标识整体与原告的商标不相似,不会引起误认或混淆。原告的“RITZ”商标在中国没有单独使用过,“RITZ”本身没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亦不可能产生混淆或误认。其次,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不相同也不类似。被告主要提供桑拿和指压服务,是一种“娱乐或消遣时的服务”,原告商标所涉的是“医疗服务”以及“个人卫生和美容服务”,原告、被告的服务种类和目的明显不同。至于被告提供的配套饮食服务,并非被告的主营业务,不能以此对被告的服务进行定性。第三,被告使用系争标识、申请商标注册皆在先,被告对系争标识享有在先权利。第四,被告使用的系争标识由被告的关联公司自主创作,且一直善意使用。被告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桑拿指压”特色经营服务已为上海地区的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因此,被告并不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原告是一家英国公司,成立于1896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G611405号“LE RITZ”商标、第3098933号“RITZ”商标和第3098934号“RITZ”商标。其中第G611405号商标系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核定服务项目为饭店、餐馆、疗养所、疗养院、美容美发沙龙等,有效期限自1993年12月9日至2013年12月9日;第3098933号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的美容院、理发室、疗养院、矿泉疗养院,该商标的申请日为2002年2月20日,有效期限自2005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第3098934号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的饭店、餐馆、带有烤肉房的饭店、快餐馆、茶室、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旅馆预订,该商标的申请日为2002年2月20日,有效期限自2003年10月7日至2013年10月6日。
1998年11月9日,原告与案外人丽嘉酒店有限公司(THE RITZ-CARLTON HOTEL COMPANY,L.L.C.,以下简称丽嘉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原告授权丽嘉公司可在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区域内将“RITZ”作为“RITZ-CARLTON”标识的一部分自行使用或者再许可他人使用。2000年8月7日,丽嘉公司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RITZ-CARLTON”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旅馆、餐馆、快餐馆、酒吧等。案外人上海波特曼丽思卡尔顿酒店(The Portman Ritz-Carlton, Shanghai)成立于1998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RITZ-CARLTON”标识。根据该公司网站记载,“上海波特曼丽思卡尔顿酒店现成为中国国家旅游局正式授予的白金五星级饭店”,“此奖项是中国旅游饭店业的最高级别,而上海波特曼丽思卡尔顿酒店是全国仅有的三家白金五星级饭店之一并是上海唯一获选的国际性豪华酒店”。北京金融街丽思卡尔顿酒店、北京建国路丽思卡尔顿酒店亦在经营活动中使用“RITZ-CARLTON”标识。
原告另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希腊、南非、以色列、新加坡、日本、德国等国注册了“RITZ”商标或包含“RITZ”的文字组合或文字图形组合商标。
原告为维护其对“RITZ”标识的合法权利,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维权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在处理原告与克罗地亚公司Damir Kruzicevics有关“ritz-hotel.com”的域名争议中,于2006年1月16日裁决将域名“ritz-hotel.com”转移给原告。原告在日本注册的在第23类和第42类上的“RITZ”商标曾在日本法院判决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2006年9月15日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认定案外人奥德房地产公司丽致酒店管理分公司在对外宣传中擅自使用“H.Q. RITZ”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责令该公司改正。
案外人厦门丽晶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丽晶公司)成立于1993年,法定代表人为周涛。该公司于2000年9月11日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丽池RITS及图”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提供食宿旅馆、餐厅、美容院、理发店、按摩”等。初审公告期内,原告雷茨公司以其注册的第G611405号“LE RITZ”商标对厦门丽晶公司的“丽池RITS及图”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中国商标局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裁定:异议人(雷茨公司)商标由“LE”和“RITZ”两部分组成,由于“LE”为法语中的介词,该商标的主体为“RITZ”,被异议商标的外文部分“RITS”与“RITZ”前三个字母完全相同,虽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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