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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汉尼公司(MCILHENNY COMPANY)诉上海华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9年01月08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9-05 10:08:09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55号

原告麦克汉尼公司(MCILHENNY  COMPANY)。
法定代表人麦克汉尼,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永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燕珠。
委托代理人邝景波,该公司职员。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麦克汉尼公司诉称:1993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原告颁发了“TABASCO”文字商标注册证(证号为667091、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2004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原告颁发了“辣椒仔”文字商标注册证(证号为3459399、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2006年12月,被告上海华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了大量假冒原告注册商标“TABASCO”和“辣椒仔”的产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以沪工商徐案处字(2007)第0402006127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5,108.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华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承认侵犯了原告“TABASCO”和“辣椒仔”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上海华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承诺今后不再经营、销售任何使用原告“TABASCO”和“辣椒仔”注册商标的商品,并立即销毁使用原告“TABASCO”和“辣椒仔”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被告上海华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麦克汉尼公司补偿款人民币30,000元;
四、被告上海华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食品报》(版面面积为10CM×17.5CM)、《上海法制报》(版面面积为12CM×17CM)、《中国消费报》(版面面积为12CM×16CM)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五、被告上海华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凯红市场、普陀区食品批发市场、闵行区食品批发市场张贴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六、被告上海华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承诺严格履行上述第四、第五项的约定,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原告麦克汉尼公司就本案放弃追究被告上海华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其它法律责任;
八、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602.16元减半为人民币1,301.0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95.54元,两项共计人民币2,396.62元,由被告上海华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九、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于2008年4月15日生效。

 

审 判 长 唐玉珉
代理审判员 王辰阳
代理审判员 何 渊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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