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晚报
时间:2008.12.24
作者:李奎
红超市发招牌
绿超市发招牌
本报讯(记者李奎)“超市发”红绿商标之争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记者上午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判决“绿超市发”的经营者停止使用“超市发”字号、文字及图形商标,并不得授权他人使用。
在北京,挂着“超市发”招牌的有两种店面:一种是以红色为底色的“超市发”,主要经营综合超市和社区店;另一种则是以绿色为底色的“超市发”,主要经营便利店。
据负责管理“红超市发”的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该公司2000年获得“超市发”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注册。
3年后,该公司又授权一家公司负责经营“超市发”便利店。为了区分,店面改用绿色的牌子。
后来,由于多家“绿超市发”经营不善,拖欠了大量货款,不少供货商误认为红绿两家是一个老板,跑到“红超市发”来索要货款。
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不得使用“超市发”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并不得授权第三人使用。
在此案庭审中,被告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参加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标识对消费者而言尽管存在字体和颜色的不同,但均未构成实质性差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