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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敦”状告“金乐敦”
2008年12月05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8.12.5
作者:衣朋华

    本报讯  (记者北京报道)近日,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秀雷敦公司)以侵犯其“乐敦”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西安美辰药业有限公司、西安万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兴民济源堂大药房个体工商户张兴民三被告送上了法庭。
    据悉,日本乐敦制药株式会社于1996年8月21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乐敦”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86409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等。2006年8月16日。第864094号“乐敦”商标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16年8月20日。2006年9月15日,日本乐敦制药株式会社将“乐敦”商标许可给曼秀雷敦公司使用,并于2007年3月27日在商标局许可备案。同时授权曼秀雷敦公司在中国对侵犯“乐敦”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近日,原告在市场中发现,由被告一生产、被告二总经销、被告三零售的“金乐敦”眼药水产品出现在眼药水市场上。原告的代理律师称。三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产、品上突出使用“金乐敦”标识的行为.属于擅自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侵权行为.导致了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同时,三被告的行为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消费者受到仿冒侵权产品的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损失。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三被告均没有“金乐敦”商标专用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本报将对该事件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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