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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恒生状告东莞恒生未获支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08年12月05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8.12.5
作者:谢环东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获悉,汕头恒生珠宝店(以下简称汕头恒生)的经营人林吉民诉东莞恒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恒生)侵犯其“恒生HENGSHENG”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索赔150万元一案,东莞中院于日前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今年10月,东莞中院对林吉民诉东莞恒生侵犯商标专用权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林吉民诉称,“恒生”商标是自己所有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被告东莞恒生的经营项目。东莞恒生在没有经过其许可的情况下,在生产的产品和广告牌上大张旗鼓地使用“恒生”标识,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林吉民请求法院判令东莞恒生停止使用“恒生”字号;停止在其公司招牌和产品中使用与“恒生”或“HENGSHENG”字样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并赔偿150万元。随后,林吉民向法院提交了“恒生HENG—SHENG”商标注册证等证据材料。
    东莞恒生答辩称,其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间远早于林吉民商标申请日,在时间上依法拥有在先权;而且被告“恒生”商号比原告商标在同行业和社会上有更高的知名度;并称林吉民申请注册“恒生”商标,存在借被告“恒生”珠宝品牌以牟取不当利益的恶意;“恒生”商标权是通过侵犯东莞恒生的“恒生”在先商号权而取得的“在后权”,并不是真正地具有合法性,虽然在形式上具有法律依据,但实质上它是在侵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一种不真实的权利。
    东莞中院认为,本案中有两个焦点,即关于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痪问题,以及东莞恒生是否侵犯林吉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企业历史看,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与东莞恒生在“恒生”字号的使用上存在承继关系。由于东莞恒生于1999年3月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林吉民的第2009953号“恒生HENG—SHENG”商标于2002年8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因此东莞恒生以“恒生”作为企业字号有合法正当来源,‘并早于林吉民的商标注册时间。而从市场的结果来看,并没有证据表明消费者对林吉民所持有的商标与东莞恒生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法院认为,东莞恒生注册并使用其“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字号的行为既无主观上的恶意,也没有客观上的不正当行为,对林吉民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东莞恒生是否侵犯林吉民的“恒生HENGSHENG”商标专用权这一问题,法院认为,目前并没有证据显示相关公众对东莞恒生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告商品的来源与林吉民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而且,东莞恒生使用
  “恒生珠宝HENG SENG JEW— ELLERY”字号时也有显著特征,与林吉民注册的第14类商标“恒生HENGSHENG”存在明显区别,相关消费者不容易产生误认。
  林吉民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他本人自1995年6月起一直在使用恒生标识做珠宝生意,此次维权败诉令他感到意外。林吉民同时表示,将尽快组织新证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东莞中院相关负责人称,此案反映出当前有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忽略了对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导致诉争;这也表明,企业在不断壮大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将来成为知名企业或著名品牌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下坚实的权利基础。
    对于此案,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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