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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安特力边坡防护有限公司与成都安力特边坡特种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2008年12月04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11-19 16:12:11
四川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川民终字第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安特力边坡防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下东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陈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祥,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  娇,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安力特边坡特种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全兴路25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贺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男,住成都市武侯区成科路10号2栋1单元2号小集体户,成都新天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婷婷,女,住成都市锦江区较场坝西街7栋4单元16号,成都新天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成都安特力边坡防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安力特边坡特种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力特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特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祥,被上诉人安力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周婷婷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安特力公司取得了第1653598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钢丝、金属丝网、金属绳索、金属捆扎线、金属捆扎线(束)、金属绳、捆扎用金属带、电焊网、箍铁、金属环。其商标标识为从左至右排列在一根横线上的美术体字母“Sns”。安特力公司于2000年6月12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边坡柔性防护系列产品的设计、生产、施工、安装、销售;边坡生态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岩土工程、边坡防护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边坡草种的开发利用及经营;庭院园林产品的开发、经营。安力特公司于2005年4月27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边坡柔性防护网设计、生产、销售、安装;消能环、钢绳卡扣、钢拄、特种格棚网、特种环形网设计、生产销售;边坡绿化及灾害治理。
安力特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网址为www.alsns.com)的首页载有“成都安力特边坡特种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是SNS柔性防护系统制品的专业设计、生产、施工单位;……成套提供SNS柔性防护系统制品及配件”,该网站的产品介绍栏目中载有“产品简介……边坡柔性防护系统主要产品可分为主动防护系统和被动防护系统两种,系统以钢丝绳作为主要构成部分并以覆盖和拦截两大基本类型来防治各类斜坡坡面地质灾害和雪崩、岸坡冲刷、爆破飞石、坠物等危害的柔性安全防护系统技术和产品……系统优点……SNS是一种非常新颖的新技术产物……SNS产品适用于任何复杂的地形。”该网站上还附有4张拍摄附着在山坡上、安装于岩石旁的边坡柔性防护系统的照片。
另查明,铁道部运输局印发的《SNS边坡柔性防护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暂行办法》在其“术语”一节中载明:SNS边坡柔性防护系统(Safety Netting System For Protection of Slop)以钢丝绳网为主要特征构件,以覆盖(SNS主动系统)和拦截(SNS被动系统)两种基本形式来防护危岩和崩坍落石地质灾害的柔性安全防护系统技术和产品,简称SNS系统。2003年9月发表在《安徽省合安高速公路建设论文集》中的论文《崩塌落石SNS柔性防护系统的设计选型与布置》提到“SNS(Safety Netting System)系统是一种以钢丝绳网为主要构成的柔性防护系统。”2004年6月17日发表在《世界桥梁》杂志上的《SNS柔性防护系统在桥台山体防护中的应用》一文也提及“本工程采用的SNS柔性防护系统……SNS系统施工比较灵活……”。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安特力公司为第1653598号“Sns”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对普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只及于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之上。诉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为第6类的相关商品,属于商品商标,商品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服务领域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故安特力公司关于安力特公司在其提供的边坡柔性防护工程的服务中使用诉争商标的行为侵犯安特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对相关争议问题及其证据材料,该院均不再审议。
铁道部运输局为规范以钢丝绳网为主要构成特征的柔性防护系统在既有铁路病害整治和既有线改造工程中的应用所制定的《SNS边坡柔性防护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暂行办法》,以及部分内容涉及防治斜坡岩崩落石、风化剥落、爆破飞石、泥石流等工程危害的技术论文和关于工程情况的介绍文章中均使用并解释了“SNS边坡柔性防护系统(Safety Netting System For Protection of Slop)”、“SNS系统”、“SNS边坡柔性防护系统(Safety Netting System)”等字样和概念。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SNS边坡柔性防护系统”系“Safety Netting System For Protection of Slop”的中文译名,“SNS”为“Safety Netting System For Protection of Slop”或“Safety Netting System”的一种英文缩写方式,这种解释应当是符合抽取英文词组中各主要单词的首位字母并予以大写的英文缩写习惯的;其次,“SNS系统”系“SNS边坡柔性防护系统”的简称,均属于防治斜坡地质灾害工程中的一种术语,且这个术语是在斜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中到了具体且广泛的运用。该行业的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介绍、宣传“SNS边坡柔性防护系统”时使用或接触到“SNS系统”一词,甚至出于书写的方便而将“SNS系统”进一步简化为“SNS”的时候,均能明白该表述就是指以钢丝绳网为主要特征构件,以覆盖和拦截形式来防护危岩和崩坍落石地质灾害的一种柔性安全防护系统技术和产品。因此,在介绍、宣传“SNS边坡柔性防护系统”时,“SNS”不仅为英文“Safety Netting System For Protection of Slop”、“Safety Netting System”的通用缩写方式,并在防治斜坡岩崩落石、风化剥落、爆破飞石、泥石流等工程危害的相关行业内约定俗成地成为边坡柔性防护系统技术和产品的简称。
安力特公司在其公司网页上的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安特力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母组合“SNS”。从该网站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安力特公司网站首页的第一行就提到安力特公司是“SNS柔性防护系统制品的专业设计、生产、施工单位”,其余部分还出现了“SNS防护系统”,“SNS系统”、“SNS”、“SNS产品”等表述,这里所使用的字母组合“SNS”在字体、字型、色彩与全文的其他字、词相比并无特别或特殊之处,综合全文来看,其含义都未超出上文中“Safety Netting System For Protection of Slop”的含义,均系说明安力特公司设计、生产、施工的防护系统属于SNS边坡柔性防护系统的范畴,并非是特指诉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六类商品中的某些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之上,用于区别商品来源或者服务的标志。“SNS”不仅是安特力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显著性部分,而且这种字母组合也是一个英文词组的缩写方式,更是相关行业对“SNS系统”包含的技术及其产品的常用简称,因此安力特公司在其宣传文章中使用“SNS”是为了表述其“SNS系统”的属性,而非将“SNS”作为商品标志使用在与上述第六类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之上,用以向消费者传达“SNS系统”中具体商品的不同来源的信息,属于一种正当使用的方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使用”行为,所以安力特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安特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安特力公司关于安力特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由于安力特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故对双方关于安力特公司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该院不再审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安特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安特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其主要的理由为:一、被上诉人实施了侵犯上诉人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提供的商品或建设服务的内容、服务的行销渠道、场所、服务的对象范围、服务的提供者等方面予以对比,双方提供的是同一类商品或同一类建设服务,同为第6类金属类商品或有关金属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设材料类。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的许可,通过网络方式将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SNS”作为其提供的商品或建设服务商标在相同的商品或向工程建设的发包人的宣传单、业绩介绍等在第六类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中予以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实施的行为,使工程建设的发包人等相关公众产生了误认,破坏了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支配关系,使商标权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丧失了独占、使用和处置的支配权。二、被上诉人通过网络等方式将上诉人的注册商标“SNS”完全相同的文字突出使用在与上诉人相同的建设产品或建设服务项目上,该使用构成了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的混同。三、被上诉人使用的“SNS”字样对相关工程建设方识别该服务来源起到指导作用或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同服务与上诉人提供的服务系同一提供者或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被上诉人通过网络方式使用“SNS”的根本目的在于销售工程建设用的金属网等产品。四、被上诉人系故意实施该侵权行为。五、被上诉人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安力特公司答辩称“SNS”是边坡柔性防护系统产品的通用名称,安力特公司为合理使用。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在二审诉讼的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
一、被上诉人在网站中使用“SNS”的行为不构成对本案所涉注册商标的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一、被上诉人在网站中使用“SNS”的行为不是以商标方式或者商品标识的方式在进行使用,即使用的方式不同,不属于以上法条中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要求,因此不构成侵权。第二、被上诉人在网站中使用“SNS”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也不涉及被上诉人的商品上标有“SNS”,不属于以上法条中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要求。第三,被上诉人不涉及“伪造、制造SNS”的行为,因此也不构成侵权。第四,被上诉人未销售过上诉人的产品,也没有将上诉人的产品更换成其他商标再投入市场。第五,被上诉人在网站中使用“SNS”是作为一类产品的介绍,未给上诉人的SNS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
二、从原审相关证据显示,“SNS边坡柔性防护系统”是“Safety Netting System For Protection of Slop”的中文译名,“SNS”为“Safety Netting System For Protection of Slop”或“Safety Netting System”的一种英文缩写方式,是抽取英文词组中各主要单词的首位字母并予以大写的英文缩写;其次,“SNS系统”为“SNS边坡柔性防护系统”的简称,其属于防治斜坡地质灾害工程中的一种术语,这个术语在斜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中得到了具体且广泛的运用。
三、因“SNS系统”为“SNS边坡柔性防护系统”的简称,被上诉人在网站上为介绍一类产品而正常使用该产品的通用简称,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将“SNS”置于其商品上,被上诉人也没有在网站中将“SNS”置于特定的显著位置,没有刻意强调其显著性,如放大字体,加以亮色,进行艺术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而将其他的说明性词语与“SNS”一起使用并作为这一类产品的介绍而已,在客观上也没有造成阅读网站的消费者、使用者、应用者、施工者等会混淆“边坡柔性防护系统”商品的来源,因此,被上诉人在网站主页上面使用f说明性文字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为此,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 530元,由成都安特力边坡防护有限公司 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颜 桂 芝
审 判 员 刘 巧 英
代理审判员 陈 洪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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