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8.11.28
作者:杨强
本报讯 (记者北京报道)11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武汉市胜帝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帝润滑油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商标行政诉讼案。商评委曾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争议裁定。将胜帝润滑油公司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540377号“GH”
图形商标予以撤销。(详见本报9月5日第7版)
庭审中,双方就“GH”图形商标是否与该案第三方当事人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的“CY”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以及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进行了辩论。
原告律师认为.“GH”与“CY”图形商标,无论是在外观和整体形象上,还是从发音上,均不构成近似,两者在含义上也没有任何关联。而且根据“GH”商标的使用及宣传情况,不可能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商评委作出的裁定未客观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作出错误的裁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该裁定。
被告商评委答辩称,该裁定的作出是经合议的结果,并且消费者的认知习惯是评定商标是否近似的重要依据。同时还强调,商评委合议组在合议“GH”与“CY”图形商标争议时,很难发现两者之间的区别。因此裁定的作出并无不妥之处。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