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8.11.28
作者:张娣
本报讯因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企业名称和商标权,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正新)将正新(天津)橡胶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市一中院)作出了天津正新停止使用“正新”字样并赔偿厦门正新两万元的一审判决。
厦门正新诉称,其是中国台湾橡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成立于1989年,主要生产加工制造轮胎内胎、轮胎外胎等橡胶制品。1997年,厦门正新公司受让取得“正新牌”文字商标,并作为其产品标识使用至今.在行业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8年,原告发现天津市场上销售标有“台正新轮胎”及“正新(天津)橡胶有限公司”字样的轮胎内外胎。厦门正新认为,天津正新使用“正新”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且生产与原告产品相同的产品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知名企业名称和商标信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标有“台正新轮胎”及“正新(天津)橡胶有限公司”字样的轮胎内外胎,同时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
天津正新辩称,其公司成立于2000年。名称系依法核准使用,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正新牌”和“正新CST(图形)”商标经过原告多年使用,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正新”作为原告的字号,与原告形成特定的关联,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天津正新2000年成立,以“正新”为字号登记成立,生产经营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产品,并在其产品上标注“台正新轮胎”及其企业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