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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两“船舶”之争和解收场
2008年11月28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8.11.28
作者:杨强

    本报讯日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船舶”之争。(详见本报5月30日第5版)昆明船舶酒店(以下简称船舶酒店)因为昆明船舶大观酒店(以下简称船舶大观酒店)使用了“船舶”二字,将其上诉至昆明中院。目前记者获悉,双方已达成调解。
    据了解,船舶酒店拥有第43类、第4112425号“船舶酒店CBJD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2007年,船舶酒店就以侵犯名称权为由将船舶大观酒店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8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肯定了两个“船舶”的合法性,并驳回船舶酒店的诉讼请求。船舶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并要求法院判决船舶大观酒店停止使用“船舶”字样,并赔偿损失50万元。
    在11月20目的二审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船舶”企业名称权是否具有专用权问题进行辩论。之后.昆明中院对此案进行了法庭询问.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但是,船舶酒店坚持船舶大观酒店需停止使用带有“船舶”字样的企业名称。船舶大观酒店则坚持自己没有侵犯商标权。当日,双方未能达成调解。
    11月25日,船舶酒店代理律师李清林向记者表示,双方已经由法院成功调解,船舶大观酒店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再使用“船舶”字样,船舶酒店方面也放弃了50万元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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