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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赵博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11月27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11-26 08:54:18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250号

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港口工业区大明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意,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可建,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烨丽,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博,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廉桥镇楮塘村楮塘组13号。
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因与被告赵博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明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可建、蒋烨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9月21日通过转让获得第1138964号“奥妮Ausny”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7日。 2007年8月22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2007年12月14日,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被告赵博销售的“新奥妮”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与原告注册商标“奥妮”相近似,且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的调查、公证等合理开支10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2、被告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
证据3、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商标证明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原告对“奥妮Ausny”商标拥有合法的专用权。
证据4、公证书。证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7)第6046号关于第3105160号“奥尼”商标争议裁定书。证明涉案“奥妮Ausny”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6、发票及收款收据。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被告赵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作为定案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且与本案诉争之事实具有关联性。经对证据进行审查,并分析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对原告大明公司的证据,证据1至3能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及原告对“奥妮Ausny”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能够证明原告公证购买被告顺祥公司销售的涉案“新奥妮”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产品事实,予以认定。证据5能够证明原告“奥妮Ausny”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认定。证据6能够部分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费用,本院将核对相关原件后予以部分认定。
根据以上定案证据,根据以上定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9月21日通过转让获得第1138964号“奥妮Ausny”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十类避孕套、子宫帽、非化学避孕药、医用冰袋、医用手套、按摩手套、假发。该商标续展注册的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 2007年8月22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2007年12月14日,原告在被告赵博位于长沙市高桥物流园9栋4号宝庆堂保健品经营部购买“新奥妮”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6盒,并取得收据一份和“赵博”名片一张。以上购买过程经长沙市公证处(2007)长证内字第8962号公证书公证。上述“新奥妮”天然乳胶橡胶避孕套外包装上标有“新奥妮”,制造商为“上海光大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浦东高新技术开发区168号”。
另查明,原告大明公司为调查、制止被控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为3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商标的比对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原告系“奥妮Ausny”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且该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告赵博销售的橡胶避孕套产品在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有“新奥妮”字样,“新奥妮”中文本身并无特殊含义,且缺乏显著性,各文字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该突出使用的行为,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在“真澳妮”与原告“奥妮Ausny”驰名商标之间产生混淆或认为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特定联系,故涉案产品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告赵博的销售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亦未能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本院将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情节、原告商标驰名的事实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被告赵博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大明公司第1138964号“奥妮Ausny”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博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奥妮Ausn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真澳妮”天然乳胶橡胶避孕套产品;
二、被告赵博赔偿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的调查、公证等合理开支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赵博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书其它给付义务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曦
审 判 员 熊 萍

代理审判员 许运清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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