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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与杨杰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09月25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6-19 18:24:38
河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周民初字第51号

原告: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平阳县昆阳镇平瑞公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池方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浩,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杰,又名杨浩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广新,周口金盾法律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庆浩,被告杨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广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系中意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为1000000美元,至2005年底公司资产总额达139000000元,公司现有厂房60000余平方米,主营服装、领带的生产销售,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乔治白服饰有限公司均系该公司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在全国共设立32个总代理商,销售区域遍及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共有近200家销售网点。从2003年到2005年三年间生产衬衫达450万件,销售量达448万件,主营产品销售收入862360000元,利税合计121930000元。1997年获准“乔治白”文字商标(在25类注册号第1058603号)及英文GIUSEPPE+图形商标(在25类、注册号第969310号)的注册,之后,围绕保护“乔治白”商标,先后在国内申请注册了8个保护商标,在意大利申请注册了乔治白英文(GIUSEPPE)及图的商标,并相继将“乔治白”商标许可给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乔治白服饰有限公司使用。“乔治白”商标先后获得“温州知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国家质量免检产品”、“2005年度服装行业百强企业”等近百项荣誉称号,在公众中享有广泛的知晓程度。为宣传“乔治白”商标,通过中央电视台、报纸、广告宣传册、灯箱、户外路牌等广告形式,并利用参加大型展销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形式,进行持续广泛的宣传。从2001年开始,与央视幸运52合作,投入巨额广告费进行宣传。据统计从2003年到2005年的三年间广告费投入就高达31000000多元。以扶贫等形式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近几年就投入费用数十万元。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使“乔治白”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乔治白”商标已蕴含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2005年4月份,公司发现杨杰在其销售的床上用品中,未经许可使用“乔治白”中文商标标识(注册号为第1058603号),并在“乔治白”商标上标注注册商标标识○R,使消费者
误认为其销售的“乔治白”床上用品系该公司生产,造成了混淆,淡化了该商标识别功能,降低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杨杰销售标注“乔治白”注册商标床上用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侵犯了公司对“乔治白”商标拥有的合法商标权,损害了“乔治白”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乔治白”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应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杨杰的行为已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认定“乔治白”商标为驰名商标;二、责令杨杰停止销售带有“乔治白”商标的床上用品;三、判令杨杰赔偿经济损失、制止侵权的费用及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四、杨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杰辩称,其从未销售过带有“乔治白”商标的床上用品,不存在侵权行为。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请求法院认定“乔治白”商标为驰名商标,与其无关,且该商标也不符驰名商标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其提交的证据按照证明目的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系企业基本情况的有关证据;第二部分系与驰名商标认定有关的证据;第三部分系主张杨杰侵权的证据。
(一)企业基本情况的证据
(1)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外合资企业的批准证书;(2)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3)上海乔治白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主体资格,该厂规模及厂区的花园模式。
(二)与驰名商标认定有关的证据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1)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赞助公益事业的证据,共计捐款收据20张,计款429430元。
(2)消费市场及用户满意度调查中获得的18份荣誉证书:1997-2005年“乔治白”产品连续被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质监协会评为“衬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优等品”、“质量达标企业”、“国家标准一等品”、“2001全国衬衫检验活动中衬衫荣获优等品”、“2002全国休闲装行业质量检测茄克衫、休闲裤荣获优等品”、“2002全国西服检验活动中西服荣获优等品”、“2003衬衫产品检验衬衫荣获优等品”、 “2004FB/T2660-1999《衬衫》标准检验优等品、FZ/T81007-2003《单/夹服装》标准一等品、FZ/T81008-1997《茄克衫》标准一等品”,“2004西服产品质量抽检活动中荣获优等品”、“2005年度服装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2005年度服装行业百强企业”、“2005年衬衫产品检验衬衫荣获优等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2003年“乔治白”产品荣获2003上海国际服装文化节组委会颁发的2003上海国际服装博览会金奖;2003年国家税务局授予“2002年度A级纳税信誉等级”。
(3)“乔治白”产品被连续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名牌产品等称号的6份证书:2000年获浙江省消协消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授予的“消费者满意品牌”,2002年获温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温州知名商标”、2003年获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的“浙江名牌产品”、2004年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著名商标”、2004年获浙江质量技术监督网浙江推荐产品服务授予的“浙江质量信得过产品”。
(4)“乔治白”产品获得的国家、省、地、县级有关单位颁发的各类称号65份证书: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99浙江市场质量服务五星级产品”、“明星企业”、“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质量诚信明星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等。
2、“乔治白”商标使用持续时间
编号为第1058603、1791629、1795921号的商标注册证三份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1份,以证明“乔治白”商标的注册时间为1997年7月21日,2002年6月21日,2002年6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18类。
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还向本院提供了2002年6月27日与上海乔治白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两份,及200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两份。以证明“乔治白”商标许可使用情况,及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服装、婴儿服装、领带。
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还向本院提供了编号为969310、969309、973114、1776619、1776932、1810617、2023573号的商标注册证7份,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3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通知书4份,以证明为保护“乔治白”商标而注册的上述7种商标的注册时间分别为1997年3月28日、1997年3月28日、1997年4月7日、2002年5月28日、2002年5月28日、2004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及商标许可使用情况。
3、“乔治白”商标各种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第二套《对话》栏目、《金苹果》、《幸运52》节目⑧、《商务电视》节目、《开心辞典》,第一套节目东方时空②、江西电视台③、川渝车视节目重庆栏目组、福建电广东南卫视②、台州市气象局、温州电视台③签订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共计21份,用以证明“乔治白商标通过电视传媒所进行的宣传。
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与浙江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南昌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宇翔广告分公司、瑞安市路正广告有限公司、温州市天章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霓虹广告公司、上海锐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省大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蓝兰广告有限公司、台州市银马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温岭市贝丽达广告装璜工程公司、四川天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温州市华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13份展柜制作、灯箱广告合同及13份户外广告照片,用以证明该商标所进行的户外宣传。
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石化》杂志②、《温州日报》、《温州商报》、《中国质量报社》、《中国新闻》、《福建经济快报》签订的对“乔治白”产品进行介绍的合同7份,用以证明“乔治白”商标所进行的报刊宣传。
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还向本院提供了浙江平阳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5年4月28日做出的平德会专审字(2006)第049专项审计报告一份,以证明该公司于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广告费、宣传费及其他促销费支出合计31763795.53元。其中:广告费支出22313661.34元、宣传费支出5723860.83元、其他促销费3726273.36元。
4、“乔治白”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1)“乔治白”产品的销售区域
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与安徽、辽宁、甘肃、广东、广西、黑龙江、河北、河南、浙江、江苏、江西、内蒙、宁夏、青海、山东、山西、上海、天津、新疆、云南、陕西、湖北、福建、北京、四川、重庆、湖南、贵州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43份乔治白服饰特许经营合同及81幅专卖店照片,以此证明“乔治白”产品销往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在上述省内有159家专卖店的事实。同时,还向本院提供了在河南省8个地市级和40个县级专卖店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以证明在河南省境内的销售情况。
(2)“乔治白”产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及国税、地税情况。
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提供了浙江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出具的2003-2005年该公司服装产量、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利税情况的证明,公司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2003-2005年资产负债表、工业企业会计报表损益表,以证明该公司在2003年度服装产量1120000件(套)、销售1100000件(套)、工业总产值为210800000元,工业销售产值为210330000元,创利税26080000元;2004年度服装产量1350000件(套)、销售1360000件(套),工业总产值为256000000元,工业销售产值为255380000元,创利税36050000元;2005年度服装产量2030000件(套),销售2020000件(套),工业总产值为398000000元,工业销售产值为396650000元,创利税59080000元。
(三)杨杰侵犯“乔治白”商标的证据
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还向本院提供了2006年4月13日河南省周口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周证民字第172号公证书,2006年4月13日公证员彭文肖、李准制作的现场工作记录、购买杨杰商品的收款收据及公证费统一发票,在杨杰处购买的床上用品,以此证明杨杰销售的床上用品侵犯了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乔治白”商标的合法商标权。
杨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杨杰对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幸运52》光碟所证明的该公司在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投入情况提出异议,认为该光碟不能证实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的证明目的,应认定为赞助情况;对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与认定“乔治白”商标为驰名商标有关的其他证据无异议。杨杰对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其侵权的证据有异议。认为收款收据上没有显示“乔治白”标志,不能证明杨杰为该产品的销售者;公证书程序不合法,该公证系单方行为且不进行当场公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现场工作笔录没有杨杰签字,而是由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所签,相互矛盾,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23日,系中意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00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服装、领带。2001年7月31日该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公司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000000元,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的生产及销售,实业投资。2002年5月22日该公司投资设立上海乔治白服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000元,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的生产及销售,实业投资。
该公司于1997年7月21日注册“乔治白”商标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商品的“服装、婴儿服装、领带”。2002年6月21日在第25类商品“T恤衫、皮带(服饰用)、皮衣、手套(服装)、袜、鞋、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足球鞋”申请注册使用“乔治白”商标,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2002年6月28日在第18类商品“帆布背包、公文包、家具用皮装饰、旅行包(箱)、旅行袋、皮带(非服饰用)、钱包、伞、手提包、钥匙盒(皮制)”申请注册使用“乔治白”商标,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7日。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在注册“乔治白”商标后一直在其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2002年6月21日、6月28日又扩大使用在第25类、第18类商品上。“乔治白”商标注册后分别许可给上海乔治白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经营商品上使用。
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有服装、领带、T恤衫、皮衣等23种。上述产品类别属于“乔治白”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中的服装、领带、T恤衫、皮衣等。该公司2003年工业销售产值为210330000元;2004年工业销售产值为255380000元;2005年工业产值为396650000元。该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范围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广西、河南、河北、四川、甘肃、黑龙江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9月在中国质量监督管理协会、中国质量标准研究中心、中国行业经济调查统计中心联合开展的“2005年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服装行业百强企业”调查工作中,该公司生产经营的乔治白牌服装系列产品的质量满意度、市场占有率、服务满意度、用户忠诚度、品牌知名度、品牌影响力等指标综合评价较高,被推荐为“2005年度中国服装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公司被推荐为“2005年度中国服装行业百强企业”。2005年11月6日中国服装协会男装专业委员会、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因该公司衬衫质量检测中连续三次荣获优等品,特授予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自2003年起至今,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对话》、《幸运52》、《开心辞典》、江西电视台、东南卫视以及其他省市电视台以各种形式发布广告,对“乔治白”商标进行宣传;自2002年起,该公司在浙江、江西、上海、湖南、四川等地以制作“乔治白”商标展柜,制作灯箱广告等方式进行户外宣传,并在《中国新闻》、《中国石油石化》、《中国质量报》、《温州日报》等报刊发布了“乔治白”商标的有关广告。据统计,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广告费、宣传费及其他促销费支出合计31763795.53元。其中,广告费支出22313661.34元、宣传费支出5723860.83元,其他促销费3726273.36元。
2002年“乔治白”商标获温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温州知名商标”,2003年获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的“浙江名牌产品”,2004年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著名商标”。
2006年4月13日,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庆浩在杨杰位于周口市荷花市场四期10-102-104号营业房内,以每套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套标有乔治白商标和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字样的印花四件套床上用品。
本院认为,被控侵权的床上用品标注有“乔治白”商标和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除此之外,该产品并无其他商标标识,因此应认定为生产者将“乔治白”商标作为商标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生产者应当承担该行为的民事后果。被告杨杰作为该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未能向本院说明其销售商品合法取得的途径和提供者,其销售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二)项之规定,构成对原告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自己直接损失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被告杨杰销售、储存侵权产品的具体数量,应在法定的赔偿数额范围内由被告杨杰适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杰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乔治白”商标的床上用品。
二、被告杨杰赔偿原告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
三、驳回原告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0元,原告温州乔治白制衣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杨杰负担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继周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付天军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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