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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圣元乳业有限公司与汪家富商标权纠纷一案
2008年09月24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8-27 14:58:25
黑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庆商初字第19号

原告青岛圣元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2#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董事长。
被告汪家富。
原告青岛圣元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元乳业公司)与被告汪家富之间的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国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忠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圣元”文字商标,并颁发了第1245481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奶粉”,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2月7日至2009年2月6日,注册人为北京澳内特乳品有限公司。2000年8月28日北京澳内特乳品有限公司将核准注册的“圣元”商标转让给圣元乳业公司,并依法核准变更登记。
圣元乳业公司是于1998年1月8日在青岛正式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4120万人民币,固定资产4.23亿元人民币,是一家集产品研发、乳品生产、市场销售、咨询服务为一体的专业乳品企业。圣元乳业公司拥有国内乳品界第一条按照GMP药厂标准建设的现代智能化生产线,并全套引进世界著名品牌德国ROVEMA公司和瑞士INDOSA公司的全自动包装线,完全按照制药行业GMP30万级和HACCP标准设计,完全按照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进行管理与生产,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并引进了丹麦福斯公司FT120型乳品全组分分析仪,严格按照GB4789.27—94的标准对原料奶进行全方位体检,保证了最终产品的质量,达到了产品质量零缺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历次抽查均合格,是目前国内乳品行业最先进的生产企业。圣元乳业公司不断充实研发力量,于2001年在美国建立了SCIENCE-FOR-HIMANINTNLLABS生物技术公司,吸纳国际先进研发技术并聘请欧美资深科研人员,收集各类婴幼儿食品信息,为圣元新产品的推出提供技术支持,成为迄今为止第一家在高档次婴幼儿配方奶粉中直接与国际著名品牌接轨的国内乳品企业,是专业生产母婴营养奶粉产品的国内最大的奶粉生产基地。公司从建立伊始,就致力于生产最好的母婴产品,以“关爱中国婴幼儿的健康,专注于提供优质的母婴营养产品,给妈妈、宝宝带来健康和快乐!”为自己使命,秉承“以满足消费者需要”为己任,遵循“实施品牌战略,铸就百年企业”的经营理念,逐步将“圣元”建设成为中国母婴营养领域的第一品牌。经过多年的精心打造,圣元的营销网络日趋成熟,通过独特的KASP信息平台实现全国营销网络的连接,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24各省市、自治区、覆盖264个地级市及其下辖的1320多个县级市,全面占领了各地区的高、中、低档市场。2004年销售收入已达7.5亿元人民币,全国同行业排名第六,2005年销售收入达15.2亿元,2006年达22亿元,2007年达29亿元,连续两年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二(根据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排名),在中国乳品市场上取得了骄人业绩。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圣元”已赢得多项质量殊荣,8种产品获得了绿色食品证书,并连续多次成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合格产品,成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推荐产品”。2000年5月一次性通过了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的认证审核,取得了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并于2001年6月通过了上海环境科学院认证中心关于ISO14001体系认证,成为国内首家通过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乳品企业。2001年6月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2001年8月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予“绿色食品”称号;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产品质量免检”证书;2002年5月山东省营养促进协会授予“山东省学生营养促进会团体会员证书”;2002年5月圣元婴幼儿配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2002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证书;2003年6月被授予“山东省名牌产品”证书;2003年12月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HACCP管理体系认证;2004年5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推荐为“放心奶粉生产企业”;2004年6月被认定为“青岛市著名商标”和“山东省著名商标”;2005年2月圣元婴幼儿奶粉再度通过了中华预防医学会的验证;2005年9月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复评授予“中国名牌产品”证书;2005年10月被授予“2005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企业文化50品牌”;2005年12月被评为“十大受消费者信赖的中国婴幼儿奶粉品牌”;2005年12月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复评授予“产品质量免检”证书;2005年12月被评为“全国名优产品售后服务(食品)行业十佳单位”;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被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推荐为中国驰名商标(排名第二)。圣元乳业公司致力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各种捐助、赞助活动,赞助全国各地的多胞胎家庭,在全国43个城市开展爱心捐助活动,赞助中国体操队以及迪士尼全国冰上巡演活动,更是获准成为赞助“受到阜阳劣质奶粉影响的158名婴幼儿家庭的第一个企业。”圣元乳业公司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对“圣元”品牌的培育、宣传及推广,截止至2007年广告费投入达11亿之多,自2005至2007三年时间共广告费投入就达4.2亿多元人民币,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湖南电视台、山东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等全国各地大型媒体、电视、车体、路牌、网络、大型户外广告等载体作了大量的宣传,使得“圣元”商标被公众所熟知,在社会上广为知晓。2005年6月14日,圣元在美国Nasdaq上市,成功迈入国际化,直接增加了圣元品牌的国际声望,提高了圣元在中国乳业及至世界乳品行业的地位、信誉和知名度,从而更有利于圣元开拓更加广阔的国际市场。公司使用“圣元”商标已有10年历史,并依法注册了“圣元”商标以及其他与“圣元”系列产品有关的商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始终把经营产品与经营品牌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宣传和推广,经过多年的努力,“圣元”商标在全国同行业中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在消费者心中也有了很高的美誉度。“圣元”商标已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良好声誉,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已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随着公司产品知名度的提升,经常会有一些仿制我公司品牌的事件发生,原告近期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微波牛奶杯,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借原告合法注册的商标的声誉和在消费者中的高知名度,销售“圣元”牌微波牛奶杯商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极易造成与申请人在第29类奶粉商品上注册的“圣元”商标的混淆。显然,被告是在攀附和利用原告“圣元”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品声誉,误导公众,此微波牛奶杯是被告生产的产品之一,借以销售其商品,拓展市场,这将会在公众和市场中造成不良的影响,从而损害了原告商标的声誉。因此,为了保护原告公司历尽艰辛创建的企业品牌,保证原告公司继续健康、稳定的发展,现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带有“圣元”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二、依法认定原告所持有的第1245481号“圣元”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销售圣元牛奶杯的事实存在,但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注册的商标是第29类奶粉商品,而我本人销售的微波炉牛奶杯是属于第21类产品。二、原告注册使用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没有经过国家工商总局的认可,也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起诉与答辩,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问题为:一、被告销售“圣元牌”微波牛奶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享有的第1245481号“圣元”文字商标专用权;二、原告享有的第1245481号“圣元”文字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关于第一项争议的事实,原告举示如下证据:1、“圣元牌”微波牛奶杯的照片4张;2、购买“圣元牌”微波牛奶杯的收据一份;3、商标注册证一份。证实原告依法享有“圣元”文字商标的使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即牛奶和奶粉,注册号为1245481号,且该商标亦处于有效期内(1999年2月7日至2009年2月6日)。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销售带有“圣元”字样牛奶杯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质称,上述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方享有“圣元”商标的使用权,对于我方销售“圣元牌”微波牛奶杯的证据无异议。但我方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方享有商标使用权的产品不一致,所以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我方侵权。本院认为,被告销售“圣元牌”牛奶杯为客观事实,其所销售的“圣元牌”牛奶杯的文字部分标识与原告申请注册的“圣元”文字商标是一致的。
关于第二项争议的事实,原告举示如下证据:
(一)、相关公众对“圣元”文字商标知晓程度的证据
1、8种“圣元”产品的绿色食品证书;
2、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3、ISO14001体系认证;
4、产品质量免检证书;
5、山东省学生营养促进会团体会员证书;
6、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7、山东省名牌产品证书;
8、HACCP管理体系认证;
9、2005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企业文化50品牌;
10、十大受消费者信赖的中国婴幼儿奶粉品牌
11、全国名优产品售后服务(食品)行业十佳单位;
12、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被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推荐为中国驰名商标(排名第二)。
(二)、“圣元”文字商标最早注册且持续使用的证据
1、第1245481号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证明;
2、“圣元”商标自1998年至2005年期间使用于奶粉产品外包装及其他销售方面的图片;
3、在其他类商品及服务(第1、5、16、24、28、29、30、31、32、33、35、36、43类)上注册“圣元”文字及图形的商标;
4、圣元乳业公司关于“圣元”商标的企业管理规定文件;
5、商标异议受理通知书。
(三)、“圣元”产品的各种宣传和媒体报道证据
1、近几年宣传“圣元”产品的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
2、中央电视台及其他省级电视台对“圣元”品牌的报道;
3、《妈妈宝贝》、《中国质量报》、《父母必读》、《中华儿科杂志》等报刊对“圣元”品牌的报道;
4、车体、灯箱、路牌、店招等方面制作的广告宣传;
5、在各种展销会、食博会、展览会、订货会上形式各样的促销活动对“圣元”品牌的报道。
(四)、“圣元”系列产品近几年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和利税
1、“圣元”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抽查检验合格报告;
2、近几年的审计报告和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3、统计局的销售量、销售额证明;
4、税务局的纳税证明。
被告质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实“圣元”商标为驰名商标。
本院经审理查明,圣元乳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1日,公司类型为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金412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是:各种奶及奶制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各种米粉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其分支机构有北京办事处、青岛圣元乳业有限公司海滨分公司、青岛圣元乳业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此外,圣元乳业公司还有若干家全资子公司。“圣元”文字商标最先由北京澳内特乳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2月7日申请注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颁发了第1245481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奶粉”,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2月7日至2009年2月6日。2000年8月28日北京澳内特乳品有限公司将“圣元”商标依法转让给圣元乳业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圣元乳业公司自受让“圣元”文字商标后,十分重视对“圣元”品牌的宣传。在其持有商标的八年时间里共计投入广告费达11亿元人民币。自2003年以后,近三年的时间所投入的广告费用达3.2亿元人民币。先后在中央电视CCTV-1、CCTV-2、CCTV-3、CCTV-5、CCTV-6、CCTV-8台、湖南电视台、山东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浙江电视台、江苏电视台、安徽电视台、河南电视台、广东电视台、湖北电视台、重庆电视台、天津电视台、山西电视台、四川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多家地方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并在《妈妈宝贝》、《妈咪宝贝》、《父母必读》、《婴儿画报》、《中华儿科杂志》等期刊,《中国质量报》、《青岛早报》等报纸上发布广告。同时还在全国各大城市做车体、路牌、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宣传。宣传面覆盖整个中国,使得“圣元”商标被公众所熟知。圣元乳业公司除在第29类奶粉上注册“圣元”商标并使用至今外,还在第1、5、16、24、28、29、30、31、32、33、35、36、4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补充注册了“圣元”文字及图形商标。
圣元乳业公司自成立以来,十分注重婴幼儿奶粉的科研与开发。该公司所生产的益智配方优聪系列和仿生配方优博系列,根据婴幼儿年龄的不同阶段,划分为0-4段的配方奶粉。针对其他人群,该公司亦推出营养配方优强系列和全面营养系列。经过不断的努力,“圣元”产品荣获多个质量大奖,8种产品荣获绿色食品证书,并经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多次抽检,质量完全达标。圣元乳业公司1999年开始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于2000年5月一次性通过了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的认证审核,取得了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并于2001年6月通过了上海环境科学院认证中心的ISO14001体系认证;2001年8月被中国绿色仪器发展中心授予“绿色食品”称号;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2002年5月山东省营养促进协会颁发“山东省学生营养促进会团体会员证书”;2002年5月圣元婴幼儿配方荣获绿色食品认证;2002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2003年6月荣获“山东省名牌产品”称号;2003年12月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HACCP管理体系认证;2004年5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推荐为“放心奶粉生产企业”;2004年6月被认定为“青岛市著名商标”和“山东省著名商标”;2005年2月圣元婴幼儿奶粉再度通过了中华预防医学会的验证;2005年9月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复评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2005年10月被授予“2005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企业文化50品牌”称号;2005年12月被评为“十大受消费者信赖的中国婴幼儿奶粉品牌”;2005年12月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复评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2005年12月被评为“全国名优产品售后服务(食品)行业十佳”;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被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推荐为驰名商标(排名第二)。
圣元乳业公司生产的“圣元”牌奶粉共计四大系列50多种类,在中国的销售区域达24个省、市、自治区。近几年的销售情况为:2004年销售量为16553吨、销售收入为75015万元,利税4987.10万元,在同行业排名第六;2005年销售量为55986吨,销售收入为152107万元,利税15056.73万元,同行业排名第二;2006年销售量为81740吨,销售收入222076万元,利税23401万元,同行业排名第二。为了维护企业所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圣元乳业公司对于涉嫌侵犯“圣元”商标权的市场经营行为,时时进行监测,其中被国家商标总局受理过的异议案中有“圣源”“圣园”等。
本院认为,原告所享有的“圣元”文字商标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且该商标尚处于有效期内,因此,原告对该商标的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未经圣元乳业公司许可,在其销售的牛奶杯上使用“圣元”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圣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商标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在销售牛奶杯商品上标注了“圣元”商标,根据国家商标局通用的《商品与服务分类表》记载,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牛奶杯”属于第21类,原告注册的“圣元”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牛奶和奶粉商品为第29类。同时,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经销的商品直接复制了原告商标中的文字“圣元”作为其商标,因此,原告的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密切相关,本案中亦有必要审查原告的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同时原告亦提出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驰名商标,是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信誉,为相当范围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本案中原告生产“圣元”奶粉已近十年时间,其产品经国家相关部门检验,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该公司自1999年开始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之后,陆续通过了ISO9002 、ISO9001 、ISO14001质量体系认证和HACCP管理体系认证。并荣获“绿色食品”、“中国名牌产品”、“2005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企业文化50品牌”、“十大受消费者信赖的中国婴幼儿奶粉品牌”、“全国名优产品售后服务(食品)行业十佳”、“2005、2006两年度被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推荐为驰名商标”等诸多殊荣,可见其产品质量获得了肯定。原告虽于2000年受让“圣元”商标,但持续使用至今已有8年时间。原告生产的“圣元”奶粉共计四大系列50多个品种,其销售区域达24个省、市、自治区,并在全国建立了多家合作伙伴及营销网络。近三年来其产值、销售收入、利税、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不断提升,产品销售量及利税由2004年同行业排名第六越居第二名。同时圣元乳业公司于2005年在美国纳斯达克的成功上市,也极大地提高了“圣元”品牌在国际乳制品行业中的声望。上述事实充分说明了圣元乳业公司的“圣元”产品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另外,圣元乳业公司自2000年受让此商标后,十分重视对“圣元”品牌的宣传。在其持有商标的八年时间内共计投入广告费用达11亿元人民币,先后在中央电视CCTV-1、CCTV-2、CCTV-3、CCTV-5、CCTV-6、CCTV-8台,湖南电视台、山东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等14家地方电视台播放广告,并在《妈妈宝贝》、《妈咪宝贝》、《父母必读》、《婴儿画报》、《中华儿科杂志》等期刊、《中国质量报》、《青岛早报》等报纸上发布广告,同时还在全国各大城市做车体、路牌、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宣传。广告宣传面覆盖整个中国,使得“圣元”商标被公众所熟知,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用达3.2亿。另外,圣元乳业公司亦非常重视对“圣元”商标的维权,从该公司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其对“圣源”、“圣园”商标的异议受理通知书能够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是对涉及民事权利客观事实的确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处理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从原告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商标的广告宣传程度和范围、以及该商标所使用奶粉产品的产值,原告的销售收入、利税等因素来看,可以认定“圣元”文字商标已处于事实上的驰名状态。同时本案商标侵权纠纷涉及商品跨类别保护问题,亦有必要予以认定,故本院认定原告享有的第1245481号“圣元”商标为驰名商标。另外,由于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在个案中对商标驰名事实状态的确认,当事人不应将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判决,仅对原告所有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作为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家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圣元牌”微波牛奶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汪家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亚军
审 判 员 臧国燕
审 判 员 夏重彬


二○○七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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