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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8年08月12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7-14 16:57:19
福建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闽民终字第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平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月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盛、尤秀明,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高新电子科技园区元祥街。
法定代表人伍维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雁、谢平,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文贤,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菜巷2号4号区11幢606室,系厦门市集美区伍氏面包店经营者,身份证编号:350500196802110514。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上诉人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分别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对方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人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对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对方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1996年2月12日,个体工商户厦门市开元区特香包商店成立,经营范围:面包、糕点、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1997年8月14日,厦门市开元区特香包商店经核准注册了讼争“TXB”图文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78203号,专用权期限自1997年8月14日至2007年8月13日,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糕点、面包卷、夹心面包、面包、蛋糕、三明治、汉堡包、布丁、普通小甜饼。1998年1月28日,厦门市开元区特香包商店将该商标转让给漳州市芗城厦门特香包分店。2005年11月1日,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芗城厦门特香包分店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约定漳州市芗城厦门特香包分店将该商标转让给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并约定今后该商标使用权归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所属。2007年3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受让该商标。目前,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正在办理该商标的续展手续。该商标注册之后一直使用至今,并由商标专用权人授权给几十家连锁店使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8日,经营范围:制造、销售:糕点、方便主食品。之后,1998年7月起,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就开始设立分公司、连锁店,经营范围分别是销售或制造、销售面包、糕点等。2007年6月7日,原审被告吴文贤在厦门集美区侨英兑山(华侨大学校区内)设立了个体工商户厦门市集美区伍氏面包店,经营范围:生产(加工)烘烤制品。之后,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又设立了厦门海沧店。至2007年10月27日,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在泉州、厦门共设立连锁店面65家。该65家连锁店分A级店和B级店两种,5年加盟金:A级店10万元、B级店8万元。1997年9月14日,泉州市鲤城中区维群面包店经核准于第40类“面粉加工、食物薰制”注册了第1103634号图文商标,该图形商标正中图案与讼争第1078203号“TXB”图文商标的图案完全一致。目前该商标已续展至2017年9月13日。2006年12月,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第1103634号图形商标为由,就案外人申请注册与本案讼争第1078203号“TXB”图形商标图案完全一致的商标提出异议。其在“商标异议理由书”中称,引证商标(即第1103634号图文商标)注册后就一直使用至今,经多年的努力,在泉州、厦门两地开设了多家专卖店,其专卖店主要经营面包、蛋糕、月饼、饼干类等食品开发与生产销售的食品企业。2003年3月21日,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经核准于第30类“咖啡饮料;茶叶代用品;糖果、蛋糕;面包;包子;方便面;虾味条;冰淇淋;春卷皮等”上注册了包含有“‘WTXB’、‘W’、‘伍氏特香包’及大写拼音”在内的组合商标,注册号第3059326号,专用权期限自2003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http://www.texiangbao.com的网页上、分店和连锁店的店面装潢、广告招牌、产品包装、包装袋、宣传资料等均大量使用了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第1078203号“TXB”图形商标图案,且在图案上方大都标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停止侵权:
1、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第1078203号“TXB”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在公司网站上使用“TXB”注册商标标识;停止在其公司、厂房、分店、连锁店面、广告招牌、宣传单、产品包装、名片等使用“TXB”注册商标标识(在2009年6月17日前去除“TXB”注册商标标识)。
2、考虑到连锁店更改需要一定的时间,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同意给予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一定的更改期限。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位于厦门集美区和海沧区的伍氏特香包连锁店的店面招牌和店内装潢应在2008年8月17日前去除第1078203号“TXB”注册商标标识,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其余的伍氏特香包连锁店的店面招牌和店内装潢应在2009年6月17日前去除第1078203号“TXB”注册商标标识,逾期仍未更改的,视为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在继续从事商标侵权。
3、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保证不再侵犯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的第1078203号“TXB”注册商标专用权。若以后再次侵犯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的第1078203号“TXB”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无条件赔偿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二、 关于赔偿款及支付方式:
1、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赔偿因侵犯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第1078203号“TX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三万元,前述费用已经包括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为诉讼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费用。
2、支付方式:本协议签订时,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支付给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三万元;2008年10月10日前,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四十万元。
3、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款项,逾期支付的,就逾期付款额按每日百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户名:吕盛;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卡号:4367421930006811473。
5、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收到前述款项后,应出具收据给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
三、本案一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20元均由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2008)漳民初字第25号一案中对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五、本协议经当事人签署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叶毅华
代理审判员 黄从珍
代理审判员 杨扬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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