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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黑猫神蚊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朝阳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07月29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4-02 15:27:39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衡中法民三初字第38号

原告浙江黑猫神蚊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择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章林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贵发,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朝阳,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三塘镇环城南路74号。
原告浙江黑猫神蚊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猫神集团)与被告陈朝阳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当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猫神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朱贵发,被告陈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黑猫神”商标系原告所有,并由原告用于蚊香、蚊香原料、杀虫剂、灭蚊片、蚊香架等产品。为提升该商标品牌的影响力,原告不惜重金提高产品质量和完善服务体系,并投入巨资,通过广告、杂志、制作宣传册,请著名影星蔡明女士为形象代言人及展销会和自配套印刷包装系列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了“黑猫神”商标的推广,塑造了非常鲜明的品牌形象。原告的销售网络遍及除新疆、西藏、内蒙古少数边疆地区外的全国各省市,近三年来,原告的产品、产值、产量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获得了各项殊荣。被告陈朝阳为了在网上销售“黑猫神”盘式蚊香、气雾剂、电蚊香片等灭蚊系列产品,在互联网上注册了http//www.黑猫神blackcatgod.cn的网络中、英文域名,以致当原告在网络上搜索原告的网址时,会马上进入被告的网站。同时,被告还在网上使用与原告商标一致的“黑猫神”商标,并实际开店推销销售冒称“黑猫神”商标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明知“黑猫神”商标是一个著名品牌而抢注网络域名,并销售假冒“黑猫神”系列商品,造成了消费者对原告所售产品和被告所售产品的误认误购及市场混淆,对原告拥有的“黑猫神”商标的声誉带来重大的影响。被告的该行为违背了职业道德,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销售,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市场营销计划、品牌战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直接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据此,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注销网络域名http://www.黑猫神blackcatgod.cn,并停止销售假冒“黑猫神”商标的任何产品;2、依法确认“黑猫神”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 000元经济损失;4、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用以证明原告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二组证据为衡阳市公证处于2007年12月17日出具的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为了商业目的在网上注册了与原告商标一致的网络域名,并实际开店推销销售冒称“黑猫神”商标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第三组证据为关于“黑猫神”商标权属的证据,包括以下证据:
第一小组为国家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
第二小组为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
第三小组为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第四小组为“黑猫神”商标的详细信息;
第五小组为“黑猫神”商标查询流程;
第六小组为企业登记卡。
以上六小组证据共同用以证明 “黑猫神”商标系原告注册商标。
第四组证据为关于诸暨市蚊香厂与原告法律关系的证据,包括以下证据。
第一小组为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第二小组为非公司企业法人基本情况。
以上两小组证据共同用以证明诸暨市蚊香厂是原告全资投入的企业。
第五组证据为关于“黑猫神”商标是否驰名的证据,用以证明原告拥有的“黑猫神”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包括以下证据。
第一小组为“黑猫神”商标市场信誉方面的证据;
1-1为中国名牌证书(2006年9月)
1-2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1998年8月18日)
1-3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2001年11月19日)
1-4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2005年1月1日)
1-5为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3年11月)
1-6为浙江名牌产品证书(2003年9月)
1-7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证书(2004年);
1-8为浙江省高新技术奖证书(2004年12月)
1-9为国际标准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000年1月至2003年1月)
1-10为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00年1月18日)
1-11为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04年3月5日);
1-12为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07年1月23日)
1-13为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06年5月10);
1-14为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2006年3月)
1-15为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2004年8月)
1-16为企业标准水平评价报告(诸暨市标准计量学会2006年5月)
1-17为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2006年5月)
1-18为中国日用杂品协会综合实力排名全国同行第三名的证明(2006年3月)
1-19为化工产品质量检测报告(2006年5月12日)
1-20为浙江省技术监督局计量水平确认合格证书(1998年9月25日)
1-21浙江省技术监督局计量水平确认合格证书(2000年11月21日)
以上21项证据用以证明“黑猫神”商标旗下各类商品品质优异,市场信誉优良,获得国家多个部门及省市有关部门的认可。
第二小组证据为有关“黑猫神”商标产品近年销售情况的证据;
2-1为近三年来“黑猫神”品牌销售额及利润税收情况列表
2-2为浙江省统计局证明(2007年4月17日)
2-3为浙江省诸暨市外汇管理局证明(2007年4月10日)
2-4为浙江省诸暨市地方税务证明(2007年4月13日)
2-5为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证明(2007年4月17日)
2-6为黑猫神集团部分经销商名单
2-7为合同各地产品销售合同
2-8为缅甸曼得勒南洋公司合作协议
2-9为新加坡蚊香厂合作协议
2-10为原告2006年度利润表
2-11为原告2006年度资产负债表
以上11项证据共同用以证明原告“黑猫神”商标产品近年来产销量以及利税稳步增长,产品销售覆盖全国,并销售海外市场及其品牌的市场影响力逐步扩展的态势。
第三小组为关于社会公众对“黑猫神”商标产品质量反馈意见的证据;
3-1为日本住友化学工业株式会计证书(1998年4月28日)
3-2为广东河源市东源县程佩鲜信件及照片(2006年4月)
3-3为广东省梅县信件(2006年8月)
3-4皖金寨县信件(2003年6月)
3-5为浙江沂兰溪市信件(2003年7月)
3-6近期调拨调查表20份
以上六项证据共同用以证明多年来广大消费者对“黑猫神”商标产品予以认可并一直给予较高的评价。
第四小组证据为销售发票,用以证明“黑猫神”商标最早于1994年开始使用,十多年来产品行销全国,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影响逐年提高;
第五小组证据为“黑猫神”商标广告宣传及持续时间、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方面的证据;
5-1“黑猫神”商标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说明及列表
5-2“黑猫神”商标广告辐射区域图
5-3为原告与23家电视台签订的广告合同
5-4为部分广告费发票
5-5为原告与演员蔡明的签订的形象代言人合同书
5-6为车体、墙体及宣传挂旗广告图片
5-7为相关媒体的报告
以上7项证据共同用以证明原告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台、户外广告及产品直销会和形象代言人等多种广告形式全方位地对“黑猫神”商标进行宣传。
第六小组证据为原告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方面的证据;
6-1为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清单
6-2为香港注册证
6-3为澳门注册证
6-4为原告在台湾、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柬埔寨、马来西亚、加纳等地区和国家的注册证及进行商标注册的申请书
6-5为山东省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6年5月)
6-6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年6月)
6-7为广东省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勒流工商行政管理所现场笔录(2003年8月)
6-8为湖南省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2001年6月)
6-9为湖南省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2000年6月)
6-10为江西省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2000年9月)
6-11为江西省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情况调查(2000年8月)
6-12为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函件(2000年4月);
6-13为广东省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2000年4月);
6-14为浙江省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函(1999年5月)
6-15为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黑猫”与“黑猫神”商标的意见(1998年)
6-16为浙江省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请示(1998年6月)
6-17为浙江省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1996年7月)
以上17项证据共同用以证明原告注重品牌形象的维护,自“黑猫神”商标品牌使用时起,即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假冒“黑猫神”品牌。在扩展海外市场的同时即向有关当局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防止他人对其品牌权益的侵犯。
第七小组证据为关于“黑猫神”商标影响力的其他证据。
7-1为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证(2002年)
7-2为AAA级中国质量信用企业证书(2005年至2006)
7-3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2003年2月)
7-4浙江省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2004年2月)
7-5为纳税大户AAA级证书(2004年4月、2005年4月)
7-6为诚信企业证书(2005年3月)
7-7为工业规模企业证(2004年1月、2005年2月、2006年2月)
7-8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企业证书(2006年12月)
7-9为中国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候选通知(2006年8月)
7-10为国家及省市领导来访照片
1-11为原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照片。
以上11项证据共同用以证明原告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立足于质量、技术和信誉,全力打造“黑猫神”品牌,使企业享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被告辩称,其做“黑猫神”的标志只是为了打广告,并未生产商品,没有实质的销售情况,因此原告并不存在经济损失。
在本院主持的证据交换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同本案存在关联,且被告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黑猫神集团的前身为诸暨市蚊香厂,于1992年9月经浙江省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1996年3月5日,诸暨市蚊香厂更名为浙江黑猫神蚊香集团有限公司,并主要从事蚊香、蚊香原料、杀虫剂、灭蚊片、蚊香架、五金冲件、化工(除危险品)、纸箱包装材料、日用化学品、卫生用品、洗涤用品、牙具、牙膏等系列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原告注册资本为壹亿零壹拾柒万元整,下辖5个子公司。该公司在全国各地现有终端销售网点1万余个,其产品销售全国各地,其中“黑猫神”蚊香从2003年至2006年连续4年在全国同行业销量排名第三,2006年销售总额已达到82183.2万元。“黑猫神”商标于1994年9月14日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登记(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50481号),有效期至2004年9月13日,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为第5类蚊香、灭蚊剂、灭蚊片、熏蚊纸。1998年11月7日,“黑猫神”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黑猫神集团。2004年6月8日,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被延至2014年9月13日。为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扩大“黑猫神”商标的品牌影响力,原告黑猫神集团在广告宣传上投入巨资。在商标使用期间,原告邀请演员蔡明出任“黑猫神”品牌的形象代言人,通过广西卫视、央视八套、安徽卫视、重庆卫视、广东卫视、凤凰卫视、河南卫视等覆盖全国的卫星电视及全国部分地方电视台等共计23家电视台、4家报刊杂志及车体、墙体、广告图片、宣传挂图等多种渠道,直接或间接地推广品牌。“黑猫神”不论作为企业名称,还是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都有影响力。黑猫神集团、“黑猫神”商标及其所用商品曾多次获奖,其中1998年、2001年、2005年数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6年9月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证书;2003年11月被授予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3年至2006年被授予浙江名牌产品证书;2004年被授予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证书;2000年至2003年被授予国际标准认证证书; 2000年、2004年、2007年被授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06年被授予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中国日用杂品协会综合实力排名全国同行第三名。
为销售蚊香、气雾剂、蚊香片等灭蚊系列产品和洗涤用品等,被告于2007年11月份注册了http//www.黑猫神blackcatgod.cn的中、英文网络域名,并在网页上载有“主要销售‘黑猫神’盘式蚊香、气雾剂、电蚊香片系列产品”6内容及联系电话与地址。此外,被告还在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子鸣综合批发部门口摆设了“本店销售黑猫神洗衣粉、洗洁精和鞋油”的广告。原告在发现被告上述行为后,于2007年12月17日由衡阳市公证处对被告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2007年12月17日,原告黑猫神集团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的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且其商标是否驰名是认定被告注册的域名是否对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故对原告拥有的第750481号“黑猫神”商标是否驰名应予以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对照以上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本案原告所持有的“黑猫神”注册商标基于以下事实可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1、原告的注册商标“黑猫神”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公众所熟知,已获得了较大的知名度。通过市场调查,客户对“黑猫神”产品均感到满意,充分反映了“黑猫神”商标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原告的“黑猫神”商标持续使用时间长。“黑猫神”商标的最早使用可以追溯到1994年,在1998年11月其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黑猫神集团后至今,该商标更是得到了广泛、持续且长期的使用;3、原告的“黑猫神”商标广告宣传方面的事实。自使用该商标至今,原告通过邀请形象代言人,并在23家电视台、4家报刊杂志、车体、墙体及广告图片、宣传挂图等多种渠道,直接或间接地推广“黑猫神”品牌,持续时间长,覆盖地域大;4、原告对“黑猫神”商标大力进行保护的事实。随着“黑猫神”商标知名度的扩大,原告的该商标有受到他人恶不法侵害的事实,原告积极地通过了行政及司法途径寻求了保护;5、原告的“黑猫神”商标驰名的其他事实。原告近年来不断地获得来自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给予的各种荣誉,销售数量逐年上升,终端销售网点遍布全国各大省市。鉴于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通过个案对商标事实状态的确认,当事人不应将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项单独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只能将原告要求认定“黑猫神”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作为一个事实予以确认,不在判决主文中表述。
被告陈朝阳在注册的http//www.黑猫神blackcatgod.cn中、英文网络域名,是对原告拥有的驰名商标“黑猫神”的复制、模仿及翻译。同时,被告在网页上注明“主要销售‘黑猫神’盘式蚊香、气雾剂、电蚊香片系列产品”的内容,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商业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上述网络域名的行为存在恶意。同时,由于“黑猫神”商标一直由原告拥有,被告不享受对“黑猫神”的合法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且被告注册上述域名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该域名的持有者是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引起相关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被告注册、使用上述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黑猫神集团起诉要求被告陈朝阳注销前述中、英文网络域名,并停止销售假冒“黑猫神”商标的任何产品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虽然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所受到经济损失及被告所获得的利益,但是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销售同类产品,不可避免地会给原告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同时考虑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应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陈朝阳提出其未实际销售产品,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朝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其注册的http//www.黑猫神blackcatgod.cn中、英文网络域名;
二、被告陈朝阳在本判决生效之间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黑猫神蚊香集团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5000元人民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浙江黑猫神蚊香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由被告陈朝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审 判 长  袁 柏 岳
代理审判员  杨 丽 萍
代理审判员  唐 建 华


二○○八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隽 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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