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市陈有香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浦南大厝山688号信箱。
法定代表人陈腾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德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号馆D厅04-05号。
法定代表人俞八一,经理。
被告俞八一,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北京奥德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畅茜园5号楼2单元702室。
被告梁水荣,女,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北京奥德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畅茜园5号楼2单元7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陈有香调味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奥德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俞八一、梁水荣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陈有香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奥德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俞八一、梁水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陈有香调味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陈有香调味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奥德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俞八一、梁水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市陈有香调味品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四百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