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明恺,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意大利共和国普拉托市蒙特格拉巴大街259号。
委托代理人姜林,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简极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西辅路西侧停车楼2-5层。
法定代表人王鹏。
被告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
法定代表人甘庆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恺诉被告北京易简极家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其他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明恺于200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易简极家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明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明恺撤回对被告北京易简极家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一十八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明恺负担四千五百五十九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樊静馨
审 判 员 裴桂华
二ΟΟ七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亓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