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18907号
2008年07月07日来源: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刚,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太平庄176号。
  法定代表人谢吉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青,男,汉族,1978年4月25日出生,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席燕军,女,汉族,1954年12月23日出生,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佛山市康福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江村工业区东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卢生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东生,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初莲花超市)、佛山市康福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福尔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刚,被告易初莲花超市的委托代理人王小青、席燕军,被告康福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盛东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我公司在1999年就启用QQ字母组合作为即时通讯服务的商标,该服务至今已经拥有超过4亿注册帐户和1.5亿多活跃用户。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于2006年1月认定QQ商标为注明商标。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于2006年4月24日判决认定QQ商标为驰名商标。我公司在2003年2月获得商标注册证,取得在11类商品上对QQ标志的独占使用权。2006年底,我公司发现易初莲花超市正在销售由康福尔公司生产的“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该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QQ标志和与其对应的QQ企鹅卡通形象,故意误导消费者误认该加湿器来自原告或由原告授权被告生产和销售。上述加湿器除在易初莲花超市销售外,同时还在全国范围内众多商家进行销售,极大损害了我公司商誉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市场影响,使我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康福尔公司擅自在其生产的加湿器上突出使用QQ字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易初莲花超市在应知QQ商标权利人是原告的情况下,却怠于审查,使得侵权产品得以进场非法销售。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QQ注册商标权。为了保护QQ商标负载的巨大无形资产,故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停止侵害第1921888号QQ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即易初莲花超市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持有的“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康福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持有的“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3、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2068元;4、两被告分别在《北京晚报》中缝以外版面就侵害原告商标权向原告赔礼道歉;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易初莲花超市辩称:经核实,涉案商品进货手续合法。我公司和经销商是代销关系,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是参照一年期许可费标准计算的,我公司只卖了2台,不具有可参照性。我公司已经停止销售,没有库存,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康福尔公司辩称:原告在易初莲花超市购买的涉案产品是我公司生产的,但在别处购买的不是我公司生产的。原告提交的商标证的内容是图形商标,我公司产品外包装上确实有QQ字样,但我们的QQ指的是英文字母,不是原告的商标。我公司对罗湖法院判决书认定原告企鹅商标是驰名商标不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2003年2月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腾讯公司颁发了第1921888号商标注册证,该注册商标由两套鼠标及圆圈构成类似英文大写QQ字母图案,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1类:包括灯、热水器、烹调器具、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锅炉、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设备(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2月7日至2013年2月6日止。 
  2007年3月22日、3月28日,经腾讯公司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对腾讯公司工作人员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号东升大厦的易初莲花超市、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号阳光100国际公寓A座2509室内购买“康福尔”加湿器的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腾讯公司支付购买费用1012元、其中包括加盖了北京世纪百旺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一张,并支付了公证费36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腾讯公司表示公证费只主张被告承担1800元。康福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北京世纪百旺商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该公司的经营地点为北京市通州区乔庄北街8号院2幢2单元1号,以此证明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了北京世纪百旺商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为该公司经营地点不是阳光100国际公寓A座2509号,该公司与康福尔公司无任何买卖关系,该公司未销售涉案物品,涉案发票系该公司丢失发票。腾讯公司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绝质证,但认可阳光100国际公寓A座2509号内未有任何商业经营的标志,且该公司未提交在阳光100国际公寓A座2509号公证购买的涉案产品。
  本案审理过程中,腾讯公司主张涉案商品尚在秀购网、网购在线网进行销售,经本院组织勘验,涉案商品在秀购网(HTTP://XIUGOU.COM)、网购在线网(HTTP://WG365.COM)均存在销售页面,康福尔公司否认该公司进行了上述销售活动。
  康福尔公司生产的“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外包装盒主要由以下图案构成:正面与背面图案相同,其图案下部(约占全部画面50%)为康福尔公司相关产品的外观图片(即两款企鹅形状的加湿器外观图片)及产品功能;图案中部标注了产品名称“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图案上部为变体英文字母“KONFOR”及康福尔字样;整幅图案由不同颜色的心型作为背景。左右两面图案相同,主要包括氧吧知识介绍、产品各项质量标准、康福尔公司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网址,在图案左上角亦标明变体英文字母“KONFOR”及康福尔字样。上面由广告词“鲜润生活 由我倡导”及变体英文字母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