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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辰佳电器有限公司诉张建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06月17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7-12-13 15:27:27
宁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银民知初字第14号

原告宁波辰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佳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龙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全保,北京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建德,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安和园4-1-301室。
委托代理人殷海霞,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宁波辰佳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4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辰佳公司创建于1994年3月,是专业生产洗衣机、取暖器、饮水机等家用电器的企业,“辰佳”商标于2001年在中国注册并持续使用至今。原告专门成立了商标领导管理小组,制定了完整的商标管理制度,将“辰佳”商标广泛地使用于其产品及服务,2005年获得国家免检产品证书,2006年获宁波市名牌产品称号。原告非常注重对商标的保护,除了在国内注册外,还进行了广泛的国际注册,为产品打入国际市场构筑了完整的商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为中国家电协会家用滚筒干衣机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原告目前洗衣机生产能力已超过100万台。销售市场主要以外销为主,产品运销中东、南美及欧洲等50余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没有100余个销售网点,遍布全国。公司拥有完善的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和售后服务体系,在技术、质量、档次等方面均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在主营业务收入、国税、地税及出口额等方面均证实原告企业实力雄厚,运作良好,竞争力强,“辰佳”商标产品畅销海内外,相关公众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在商标产品宣传方面通过多种方式投入巨大,“辰佳”商标产品于2004年获宁波市知名商标称号,还先后获先进集体、百张企业等荣誉称号,充分说明原告产品质量优良、企业信誉良好,为国家创造了巨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关公众对“辰佳”商标具有极高的知晓度和信任程度。据此,“辰佳”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擅自注册了“辰佳家居用品网.com”域名,进行网站宣传,已构成对原告“辰佳”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严重侵犯,会导致原告驰名商标的淡化和歧化,并造成他人搭顺风车的不良后果,理应立即予以制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所有的第7类第1526855号“辰佳”注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辰佳”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立即注销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的“辰佳家居用品网.com”域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公证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十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公司简介、营业执照、产程等原告基本情况共五份证据,欲证明原告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正常,“辰佳”商标产品系原告自有品牌。
第二组证据,“辰佳”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注册证明、马德里注册、国家免检产品证书、宁波市名牌产品证书等共6份证据,欲证明“辰佳”商标合法注册,原告系该商标合法所有人,“辰佳”商标及产品为国家免检及名牌产品,具有极大的市场号召力。
第三组证据,共三份,商标管理制度、对第3065996号和第3767354号商标的争议,国家有关部门和原告自身依法保护“辰佳”商标专用权的证据,欲证明原告非常注重对自身商标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组证据,共七份,2004-2006年主营收入统计证明,行业协会出具的行业排名情况,2004-2006年国税地税纳税证明,海关出口证明及审计报告等,欲证明原告企业实力雄厚,运作良好,“辰佳”商标产品畅销海内外,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
第五组证据,“辰佳”商标产品2006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4年和2005年产品检测报告及 家免检说明,共四份,欲证明原告“辰佳”商标产品质量优良,生产流程合理,在品质方面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
第六组证据,共6份,“辰佳”商标产品国内、国际主要客房表、销售网络图,2004-2006年部分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报关单,欲证明“辰佳”商标产品具有完备的销售网络,一直具有良好的销售记录,国内外知晓度高。
第七组证据,共4份,“辰佳”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宣传图纸,欲证明该商标广告宣传媒体之多,时间之长,力度及广度之大。
第八组证据,共九份,原告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宁波市名称产品、宁波市知名商标、消费者满意品牌、慈溪市百强企业、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辱荣誉称号,欲证明原告产品质量优良、企业信誉度高,为国家创造了巨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关公众对“辰佳”商标具有较高知晓度和信任度,产品畅销全国多个大、中型城市,“辰佳”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第九组证据,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欲证明原告非常注重进行新产品开发,已获得10多项重要专利。
第十组证据,网页侵权公证书两份,欲证明被告的网络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辩称,在互联网上注册“辰佳家居用品.com”及“CHENJIA-Home.com”域名,是因个人想做家居用品业务,“辰佳”品牌可促进销售。承认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但网站没有销售额,能否不赔偿,要求就损失赔偿进行调解。
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法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提异议。
经审查,原告所举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且被告当庭均予认可,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辰佳公司始建于1994年3月,是专业生产洗衣机、取暖器、饮水机的企业。2001年2月21日,“辰佳”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宁波卡依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为第1526855,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商品。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1年2月21日至2011年2月20日。2001年5月14日,宁波卡依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将“辰佳”商标转让给原告。2002年,原告成立了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商标管理制度,并获得“辰佳”商标子德里注册、国家免检产品证书、宁波市名牌产品证书及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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