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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娄底市金城物业
2008年06月02日来源:


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7-12-14 10:37:52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贺坚,该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陈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晓恒,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金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火车站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清平,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控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底市金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物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娄中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天控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镇、徐晓恒,被上诉人金城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玉平、委托代理人宁清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95年3月,中国长沙大酒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华天HUATIAN”商标,注册号为779227号,核定“华天”商标的服务项目为第42类。2002年5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华天HUATIAN”注册商标转让给了湖南华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1月12日,国家商标局认定“华天HUATIA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06年7月3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将“华天HUATIAN”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华天控股公司。华天大酒店是华天控股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
位于娄底市火车站正对面的国贸商城,系金城物业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由18层的金城时代大酒店、21层的金城时代公寓、24层的金城时代大厦组成。2006年8月27日,国贸商城的第二期工程以金城时代大酒店的名义,正式以产权式独立精装酒店对外进行广告宣传并认购。同年9月17日,金城物业公司将其金城时代大酒店第五层至十六层(包括东裙楼五、六层)委托湖南商联投资有限公司向社会知名品牌或者上市公司大酒店进行招租合作,并签订了招租委托合同。同年9月21日,华天大酒店总经理丁文国率李安安、罗丽华等管理人员应娄底市贸促会、市国际商会之邀请来娄底考察,对金城物业公司的金城时代大酒店抱有浓厚兴趣,并有意承租。同年10月10日,华天大酒店丁文国一行再次来娄底考察金城物业公司的合作项目,娄底市委书记蔡力峰、市人大主任冯长根等领导分别进行了会见,华天大酒店当场留下罗丽华、匡工等人对项目进一步了解和提出合作前的整改方案。同年10月16日,华天大酒店向金城物业公司发出完善酒店设施设备的整改意见函。金城物业公司于10月18日按照华天大酒店的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并回函告知华天大酒店。同年11月2日,娄底市因筹建娄底第二届“青春娄底•湘中之光”经贸博览会,向华天大酒店发出了邀请函,华天大酒店陈纪明、丁文国因事未能参加。同年11月4日,华天大酒店董事会秘书孙根石等人来娄就合作酒店事宜交换意见。同年11月8日,金城物业公司将其即将合作的酒店挂牌为“金城华天大酒店”,并在酒店楼层外墙、街道打出了“做金城华天的荣耀房东、12月2日现房盛大发售、首付2万稳赚25.8万”等标语,同时,金城物业公司相继印制了一些宣传资料,标明华天荣誉金榜,承诺投资金城华天的四大保障(经营保障、收益保障、投入保障、荣耀保障)。同年11月9日,娄底第二届“青春娄底•湘中之光”经贸博览会组委会将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金城物业公司酒店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形象展示。同年12月1日,华天控股公司就金城物业公司使用“华天”商标名称及带有华天字样的相关广告语向金城物业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侵权异议,金城物业公司未作回应。2007年1月7日,华天控股公司以商标侵权提起诉讼,要求金城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侵权损失200万元。在一审开庭前,金城物业公司已经将“华天”名称及相关广告语撤换,其酒店名称已撤换为“金城鹏天大酒店”。华天大酒店现已停止和金城物业公司的酒店项目合作。
原审法院另查明,金城物业公司出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均不是以“金城华天大酒店名义”而是以金城物业公司名义。2007年1月18日,金城物业公司在娄底市工商局报批的酒店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是“金城鹏天大酒店”,而不是“金城华天大酒店”。
原审法院认为,华天控股公司依法取得的“华天HUATIAN”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金城物业公司在未与华天控股公司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前擅自使用“华天”名称并进行广告宣传,尽管金城物业公司在房屋出售手续和工商名称预留登记上均不是“华天”名称,但亦构成对华天控股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故对金城物业公司提出不构成对华天控股公司商标侵权的理由,不予支持。因金城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恶意,且系事出有因,是在与华天大酒店洽谈合作期间,亦有政府行为因素,其侵权行为仅表现在借用“华天”名义作广告宣传,金城物业公司在发生纠纷后,又主动撤换了所有带有“华天”标识的名称和广告语,对华天控股公司的声誉及经济损失没有严重影响,华天控股公司亦无充足依据证实其损失所在,故对华天控股公司的损失只能予以适当认定。因华天控股公司要求金城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数额过高,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娄底市金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得使用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华天HUATIAN”驰名商标;二、由娄底市金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诉讼费24012元,财产保全费10520元,合计34532元,由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32元,娄底市金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上诉人华天控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最大目的在于非法获利,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没有主观恶意、没有对我公司的声誉及损失造成严重影响有失客观公正,是错误的;原审判决对我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不予支持有悖事实和法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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