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7-12-13 15:04:41
宁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吴民初字第30号
原告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权,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国旺,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伏平,男,汉族,34岁,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青铜峡市小坝镇南庄村一队。
委托代理人李富宁,男,汉族,30岁,大学文化,宁夏义乌商贸城公司职工,住银川市兴庆区卫青秀园小区5号楼1单元701室。系被告之弟(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伏平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建忠
审 判 员 孙玉梅
代理审判员 陈 兴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