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7-12-27 15:15:41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聊民三初字第14号
原告浙江艾恋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区丹溪北路729号。
法定代表人龚伟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晓娟,女,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崔行雷,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艾恋保健用品商店业主,住东昌府区前许街25号。
原告浙江艾恋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恋公司)诉被告崔行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恋公司(原浙江维莱德针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针织内衣制造、销售的公司,2002年取得“艾恋”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2005年原告被评为中国浙江优秀制造业公司之一,2006年原告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同年“艾恋”商标被评为“浙江省金华市著名商标”。原告生产的使用“艾恋”商标的各种内衣产品销往中国境内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期间原告投入巨额资金用于商品的广告宣传,经过近几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艾恋”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崔行雷系销售保健用品的个体工商户,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悬挂的大型招牌上标有“艾恋保健品”字样,其中“艾恋”二字占招牌的二分之一版面。被告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艾恋”商标相同的文字、近似的字体,其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原告的利益造成损害。请求: 1、依法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2、认定商标证号为3054301的“艾恋”商标为驰名商标。
本院认为,原告艾恋公司除对其企业名称变更情况提交了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证明材料外,对其起诉主张的“艾恋”商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其他获奖证书及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均提交复印件,未提供原件,故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上述权利。因而其作为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艾恋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金义
审 判 员 刘丽珍
代理审判员 侯宪彦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干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