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原告上海第四电表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震宏实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05月22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7-11-19 14:37:41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65号

原告上海第四电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434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震宏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过建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根,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第四电表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震宏实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1日、7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沈国伟、被告法定代表人过建钢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瑞根律师两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卫国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委托代理人邵云霞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第四电表厂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与第四电表厂在历史上曾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2002年3月25日,上海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现名为上海申仪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仪公司)与原告达成《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二》,约定将原第四电表厂的“星牌”商标给原告独家使用于万用电表产品。为维护“星牌”万用电表产品,原告做出了大量的投入与努力,从而使“星牌”万用电表至今作为名牌产品扎根于广大用户心中。近来,原告发现被告在生产、销售与原告的“星牌”万用电表几乎一模一样的产品,并在产品上打着第四电表厂的旗号。原告认为,被告擅自生产“星牌”万用电表不仅侵犯了原告拥有的商标独家使用权,而且扰乱了市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对原告商标独占使用权的侵犯;2、在《仪器仪表商情》上登报澄清与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在《仪器仪表商情》上登报澄清与道歉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震宏实业公司辩称,其对原告主张享有“星牌”商标独家使用权所依据的《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二》之效力持有异议,且被告实际上是上海第四电表厂仪器分厂改制后成立的企业,改制前、后始终在生产“星牌”万用电表,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证明其对“星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以及被告实施了生产、销售使用有“星牌”商标万用电表之行为,向本院提供了甲方上海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上海星牌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二》、原告生产的MF368型万用电表、被控侵权MF368型万用电表及其购买发票,并且就《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二》上所显示的签订日期2002年3月25日解释称这一日期只是应工商要求补填的,该协议实际上是在甲方更名前(即2001年间)就签订了。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并认可原告有关《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二》形成时间的陈述,亦认可在其生产的万用电表上所使用的“星牌”商标与涉讼注册商标相同,但指出:1、《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二》第五条约定“经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批准后有效”,可见该协议生效是有条件的;2、被告改制后亦得到过上海第四电表厂的商标使用许可,在《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二》签订时被告与上海第四电表厂订立的《“星牌”商标使用协议》尚在有效期内,所以事实上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独家”使用。针对被告提出的两点质疑以及被告在质证时谈及并作为证据提供的《“星牌”商标使用协议》,原告补充提供了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于2001年12月28日印发的《关于上海震华仪表厂整体改制变更为上海星牌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时反驳称当时商标注册人只是许可被告在磁性测量仪表上使用“星牌”商标,《“星牌”商标使用协议》的许可范围并不包括万用电表产品。对于原告补充提供的批复,被告认为该文件只对原企业评估资产处置进行了批复,并未涉及无形资产问题,因此即使有此批复也不能证明《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二》已生效。
根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提出《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二》生效与否之异议后,补充提供了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的批复,该文件主要是针对有关上海震华仪表厂改制变更之请示所作的批复,且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并不需要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故批复中未涉及无形资产问题不影响《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二》的有效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对原告其余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星牌”商标使用协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认为被告不因该协议而享有在万用电表上使用“星牌”商标的权利的主张是否成立,本院将在判决理由中进行具体分析。基于所确认的证据,本院就原告主张权利的依据以及被告所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等查明如下事实:
甲方上海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上海星牌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01年间签订的《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二》的主要内容包括:“甲方于一九九八年对上海震华仪表厂和上海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第四电表厂进行了重组,两厂生产经营业务由上海震华仪表厂统一管理,重组后第四电表厂就不再进行生产经营业务。后又据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沪仪控发(2001)3号文,对上海震华仪表厂进行改制。上海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第四电表厂部分资产经评估(沪建八评报(2001)020号)并由市资产评估中心(沪评审(2001)74号)确认:净资产1,605,789.97元,全部有偿转让给乙方,为此双方订立协议如下:一、根据沪体委(1997)34号文第11条精神将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一次性九折优惠,作价1,445,210元转让给乙方。二、乙方在工商核准注册变更登记后,一周内将1,445,210元,付给甲方。三、有关帐面调整基准日为2001年11月30日。四、因甲方所属第四电表厂将不再进行生产经营,并要进一步调整,因此原第四电表厂的星牌简称等无形资产归甲方所有,同时允许乙方独家使用(万用表产品),当乙方转为全民营企业后,再另行商议。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并经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批准后有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2001年12月28日,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批复同意将国有独资的上海震华仪表厂整体改制变更为多元化投资的上海星牌仪器仪表有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