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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24340号
2007年08月03日来源:

 

  原告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红,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菜香根民族园路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路清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力征,男,满族,1961年8月28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址北京市崇文区龙潭北里五条5楼3单元11号。

  委托代理人王北来,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海南海口市大同一横街9号,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11号院9号楼2单元402。

  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饮食公司)诉北京菜香根民族园路酒楼有限公司(简称菜香根酒楼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饮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翔、明星楠,菜香根酒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力征、王北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饮食公司诉称:我公司在商品及服务分类的第42类“餐馆”服务上享有“菜根香”文字的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类服务上使用和我公司享有权利的“菜根香”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现我公司发现菜香根酒楼公司在其经营的餐馆的户外广告、宣传横幅、店面牌匾、菜单以及订餐卡上使用了和“菜根香”商标近似的“菜香根”文字标识;我公司认为菜香根酒楼公司上述使用“菜香根”文字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菜根香”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菜香根酒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拆除门外写有“菜香根”文字的广告牌、摘下写有“菜香根酒楼”字样的横幅、停止在菜单及订餐卡上使用“菜香根”标识;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48 500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1 500元;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本案诉讼中广州饮食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商标档案、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转让公告、续展公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广州饮食公司是注册号为“781981”号“菜根香”商标的专用权人,且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2、(2006)京海民证字第2776号公证书,证明菜香根酒楼公司在其经营酒楼建筑物上方、菜单、订餐卡上使用“菜香根”文字;

  3、《广州市志》、《广东省商业志》、《食在广州史话》、媒体对“菜根香”的报道,证明“菜根香”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4、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证明广州饮食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5、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泮溪酒家和莲香楼老字号品牌使用费的批复”,证明与“菜香根”相同的老字号“泮溪酒家”、“莲香楼”的商标使用费为每年55万和137万,每年递增3%。

  菜香根酒楼公司辩称:我公司使用“菜香根”文字是依法简化使用经注册的企业名称;我公司使用的企业字号“菜香根”与广州饮食公司的“菜根香”商标在文字的排列、含义及字体上均不相同,所使用的菜系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我公司自开始经营起,就专注于湘菜的经营,至今已成为京城湘菜中的知名品牌,而广州饮食公司在北京没有一家店面,我公司不存在借“菜根香”商标之名成功的可能。综上,我公司并未侵犯“菜根香”商标专用权,不同意广州饮食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本案诉讼中菜香根酒楼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6、菜香根酒楼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菜香根”是菜香根酒楼公司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其有权使用企业名称;

  7、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证明其经营场所建筑物上的“菜香根”霓虹灯文字系2004年7月3日经过北京市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

  菜根香酒楼公司对广州饮食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均无异议。

  广州饮食公司对菜根香酒楼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均与本案无关。

  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1-7的真实性。

  依据上述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995年10月7日,广州市菜根香素食馆在第42类服务项目“餐馆、快餐馆”上注册了第781981号“菜根香”文字商标(简称“菜根香”商标),有效期至2005年10月6日。2002年1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781981号“菜根香”文字商标转让给广州饮食公司。2005年9月14日,广州饮食公司对“菜根香”商标进行了续展,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0月6日。

  菜香根酒楼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13日,经营范围有中餐、销售饮料等。自2004年7月起,该餐馆开始在其经营场所所在的建筑物顶部制作安装“菜香根”三个字的霓虹灯广告标识。2006年7月,广州饮食公司代理人申请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下述事实进行公证:菜香根酒楼公司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8号北京菜香根酒楼民族园店门头使用“菜香根酒楼”的牌匾、在外墙上悬挂“菜香根酒楼”五个字的横幅、在订餐卡上使用“菜香根酒楼”文字、在点菜单上使用篆体的“湘楚菜香根”文字加饕餮图形。

  诉讼中,菜香根酒楼公司陈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8号北京菜香根酒楼民族园店内可容纳一、二百人同时就餐,一个月的营业额为20余万元。广州饮食公司对此陈述予以认可。

  另查一,1990年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食在广州史话》第200页有一篇介绍菜根香素食馆的文章记载有如下内容:现在的菜根香素食馆开设在中山六路,它原是由佛教名刹六榕寺中的“榕荫园”素食馆部分师傅开设;开业初期,由于创办人是知名居士的关系,不少上层人物和知名人士经常光顾;1956年,广东省举行名菜展览,该馆10款菜被列入中国名菜谱;1985年,市饮食服务公司拨款加建一层,可容300人同时就餐,使之成为广州市较有规模的素食馆。 1996年12月广州出版社出版的《广州市志》(卷六)的饮食志篇第708页有菜根香素食馆介绍文字,记载:菜根香素食馆位于中山六路167号,菜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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