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84号
原告上海醉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15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仁兵。
委托代理人沈亦可,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涂五洋,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美醉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8号北城天街名店坊4楼4B03。
法定代表人崔莉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红,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三忠,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醉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醉美公司)与被告重庆美醉美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醉美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冯海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黎慧、代理审判员赵志强参加的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醉美公司委托代理人沈亦可、涂五洋,被告重庆美醉美公司委托代理人韩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醉美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02年11月19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创立“醉美”品牌饭店。2003年6月正式开业。2003年3月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醉美”商标,2004年12月7日该申请经过初步审定在总第954期《商标公告》上公告。2005年3月7日,原告申请的“醉美”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3504819,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即酒吧、饭店、茶馆、咖啡馆等。原告除注重了商标标识设计外,还在企业形象、店堂装饰装潢以及网站上突出宣传自己的品牌,因此在上海的餐饮业中享有一定的声誉。被告重庆美醉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莉娟邀请为原告装饰设计并施工的公司为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8号北城天街名店坊4楼4B03的饭店设计并装修店堂。2005年2月,被告重庆美醉美公司的美醉美酒楼开始营业。2005年4月初,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服务场所、招牌、餐具、定餐卡等上使用与“醉美”商标相近似的‘美醉美’标识,并突出使用“醉美”文字。此外,被告还在广告牌、菜单中抄袭原告的广告用语;在餐厅的装饰、餐桌、椅子、桌布的色调、风格上对原告有明显的模仿,因此属于擅自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包装、装潢。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告消除影响,并销毁标有“美醉美”文字的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和所有近似的装潢、标识;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第3504819号《“醉美”商标注册证》;
原告拟用上述证据证明其身份及拥有“醉美”注册商标专用权;庭审中,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3、原告、被告分别在各自的服务场所、服务招牌中使用“醉美”和“美醉美”标识的照片;
4、原告、被告分别在各自的餐巾纸、订餐卡、名片、广告宣传单上使用“醉美”和“美醉美”标识的实物;
5、重庆市渝州公证处(2005)渝州证内字第213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公证员到重庆美醉美公司现场拍摄照片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并附有拍摄的相关照片,照片内容反映在重庆美醉美公司的招牌、店堂、餐具及包装、菜单、餐巾纸包装上标注有“美醉美酒楼”或者“美醉美”标示,其中一些地方通过虚化第一个“美”字的方式突出使用“醉美”二字。
原告拟用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醉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庭审中,被告对证据3、4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5《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6、被告的企业法人登记查询资料;
7、被告法定代表人曾经在上海与原告为邻同业经营企业的登记查询资料;
8、原、被告各自的餐厅装修合同;
9、原、被告装饰合同的共同承包单位联系人刘洋出具的《关于重庆美醉美仿上海醉美装饰风格的证明》,该证明显示重庆美醉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莉娟要求刘洋按上海醉美公司的酒楼风格装修重庆美醉美酒楼;
10、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函及特快专递存根;
11、原告、被告餐厅装饰风格相似的对比照片;
12、被告在菜单、广告牌等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广告用语。
原告拟用上述证据证明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以及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庭审中,被告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被告认为证据8与本案无关,对其真实性不发表意见;对证据9证人刘洋的证言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对证据10、11、12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
13、原告在《天周刊》、《申江服务导报》、《东方周末》、《周末画报》等新闻媒体上的报道和广告宣传;
14、原告在各类媒体上投放广告的合同;
15、原告在各类媒体上投放广告的费用单据;
16、“2005年11届上海国际时装模特儿大赛”报纸广告、时装模特儿大赛人员用餐照片、组委会颁发的荣誉证书、中国质量万里行颁发的《质量放心监督单位》、《天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