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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派”通用与否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19977月中旬,辽宁省抚顺市顺安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安)向抚顺市工商局投诉,诉抚顺市冰美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美)在雪糕上使用其特有的雪糕名称苹果派。抚顺市工商局受理此案后在认定苹果派是否为特有名称的问题上,各方面意见分歧很大。

    顺安成立于1990年,1993年开始生产苹果派雪糕,同年在国家工商局注册商标“SA”。该雪糕在抚顺市具有一定知名度,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19966月在国家专利局注册专利。冰美19975月成立,7月开始生产雪糕,商品名称也叫苹果派。冰美苹果派雪糕的上市,影响了顺安的利益,顺安遂向工商局投诉。抚顺市工商局受理后经过调查认为,1993年顺安率先独家在雪糕上使用苹果派这一商品名称;到19977月,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通过自己独特的商品质量和风味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冰美使用同一商品名称在后,在市场行销中足以使购买者误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抚顺市工商局认为,冰美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的违法行为,因此予以口头制止。冰美以苹果派是冷饮食品的通用名称而非特有名称为由,提出异议,遂使案件搁置。

    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苹果派是通用名称还是特有名称上。主要有两大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苹果派是食品的通用名称,而非特有名称。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苹果派的是英文“PIE”的音译,英文的原意为馅饼饼状物。在中国食品行业可以视为一种制作方法,即夹心食品,如巧克力派、苹果派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苹果派使用在冰点上有自己的独创和新意,因此是特有名称而非通用名称。笔者倾向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关于什么是商品的通用名称

    所谓通用名称一般讲是在相关领域中被普遍使用的名称或者指可以替代的名称。从前一个角度看,在相关领域内被普遍使用的名称可以包括:(1)商品的品质名称。如苹果、烟、木材,以及在布类商品中的丝、麻等。(2)商品的类别名称。如布、鞋、车、酒、啤酒等。(3)商品的地域名称或隶属名称。如德州、沟邦子、景德镇、中国、日本、美国等。(4)该类商品的通用的制作方法。如啤酒行业的熟啤酒、生啤酒等;(5)本商品的主要的原料名称,如大高粱酒的“大高粱”,绿豆粉丝中的“绿豆”等。从后一个角度看,可替代的名称主要指商品的上述名称的别名,即两者通用。如玉米还叫苞米,黄豆还叫大豆,车还叫辇等等。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不会引起异议,因此这里主要探讨前一种情况。

    二、商品通用名称的构成要件

    (1)有一定范围的限制,只能在相关领域或相关商品中适用。如苹果这一词,你想作为水果类商品的注册商标,或者想作为与之相关的果汁、果酒类商品的注册商标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显然不能获准,因为水果是苹果的相关商品,而果汁、果酒则是可以以苹果为主要原料的相关领域。但要作为非相关商品如面粉、糖果、糕点类注册,尽管同是食品也不会受到限制,在非食品类就更不会受到限制。(2)在相关领域和相关商品中被普遍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要求其在相关领域大众中有普遍的认知程度,具有约定俗成性,一般不会有歧义。中国的语言文字的最大特点是约定俗成,一个字、一个词都是经人们反复使用,逐渐地被公众认可而固定下来。一个字、一个词、一个名称一旦被公众认可,便会在相关领域通用,广为人知,不会有争议。有争议的是那些正在形成中的概念、名称。尚未达到通用的程度,即没有通用。而是否不是通用名称就是特有名称?笔者不这样认为。两者并不完全是非此即彼,确有第三种情况,有些概念或名称也有虽未通用,但已被滥用,查不清谁是最先使用人的,因此也无法认定为特有。

    三、从苹果派在中国市场的使用情况看其通用与否

    苹果派,在汉语中没有形成固定的概念。按照中国人的构词习惯,它是一个主谓词组。苹果人人皆知,这里的,并没有特定的含义,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从其具有宗派、流派的意义上理解,可以理解为苹果口味、苹果风味、苹果系列、苹果族等;从其具有“作风、风度”的意义上理解,可以理解为“苹果气派、苹果派头”;从其具有“有派头、有风度”的意义上理解,可以解释为“苹果好、苹果帅、苹果真气派”;从其具有“派遣”的意义上理解,甚至可以理解为“苹果使者、苹果天使”等。外来语中的“苹果派”来源于英文“THE APPLE PIE”译为苹果馅饼,是西点中面点的一种,流人中国后译为苹果派苹果攀“pie”的音译,即馅饼。在中国最早使用在西点的面点中,也仅限于西点的面点类。如麦当劳有苹果派,面点中还有巧克力派等。但是,从中国绝大多数公众的认知程度上看,尚未达到看到或者听到“派”就想到“馅饼”或“夹心糕点”的程度。相反,中国大众看到或者听到“派”更多的人想到的是气派的派,是流派的派,是风度的派,是派遣的派。退一万步说,即使有些人知道“苹果派”的英文语意是“苹果馅饼”或者“苹果夹A糕点”,也仅限于西点中的面点类,也绝不会通用到冰点食品中,人们绝不会一说到“苹果派”就想到这是雪糕、冰糕、冰点心,或者想到这是雪糕、冰糕类冰点心的通用的制作方法,也无法设想“苹果馅饼”是冰点类食品的主要原料。在我国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中,“面点食品”与“冰点食品”也属于互不相干的两大类商品。因此,不论从中国老百姓的认知程度,还是从西点中“苹果派”的使用范围看,在冰点中“苹果派”这一商品名称不具有通用的属性。

    四、关于在雪糕上使用苹果派这一名称是否特有的问题

    从上面的论述中已经阐明,苹果派不是冰点类食品的通用名称。那么是否能说它就是特有的商品名称?显然还不能。此前已经说过,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商品的特有名称还有自己的特征。认定“特有”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1.与通用名称具有显著区别的特征。这里讲两点,一是什么是冰点食品的通用名称?冰点食品的通用名称一般从属性名称上看有:雪糕、冰糕、冰果、冰棒、冰块、冰点心等;从原料名称上看有:绿豆雪糕、豆沙雪糕等,也有菠萝雪糕、西瓜雪糕、草梅雪糕等,但并非原料,只是使用了含有这类口味的香精;从制作方法上看有冰淇凌,也是泊来语。二是苹果派与通用名称是否有区别。苹果派雪糕显然不具备上述称谓的特点,既不是冰点的属性名称,也非冰点食品的原料名称,更不足冰点食品的通用的制作方法。从另一角度看,即使在英国,“THE APPLE PIE”苹果派也仅仅是一种面点,没有雪糕等冰点的含义。因此,可以说:苹果派与雪糕的通用名称有明显的区别。

    2.使用在先的原则。据冰美辩称,在国内市场上还有天津等几个冷食厂生产的雪糕也叫。“苹果派雪糕。对这一点,重要的是苹果派在冰点行业是否被滥用的问题。而是否滥用,重要的在于能否查清谁是最先使用的。从抚顺的市场情况乃至整个辽宁的市场情况看,顺安使用在先。如果在进一步的市场调查中证明顺安在整个国内市场也是使用在先,就完全可以认定“顺安”特有;如果调查的结果没有证明“顺安”使用在先,而查清他人使用在先,那么“顺安、冰美”同属于侵权;如果这一商品名称已查不清谁先使用的,已被滥用,那么对谁都不存在特有权利保护的问题。但从经验看,偌大国内市场只有几家使用,并且使用时间都不长,应该可以查到谁使用在先,并且仅从“只有几家在使用”这一客观事实也可以从反面证明“在冰点中苹果派尚未通用或滥用”。

    3.独有性。国家工商局第33号令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应该是知名商品独有的。什么是独有?从字面上看,,是单一、唯一的意思。“独有”应该解释为一家所有。笔者认为,一个商品名称要具备“独有”的特点,要件有三:一是与通用名称有明显区别,即不是通用名称。这一点第33号令规定的比较明确: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二是与他人同类商品名称有显著区别,要求是首创的。三是使用在先,一般情况下一个商品名称如果首创的就应该是特有的。因为如果是通用名称,市场上肯定会有别人用;如果不是通用名称,但有他人在用,那就A叫"首创";如果几年、几十年、几百年都没有人这样用,今天有人用了,创造了上乘的市场信誉,明天我们大家就蜂拥而上,竞相仿冒,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无异于拦路抢劫。因此,国家工商局第33号令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那么,谁使用在先,谁是发明者,谁就付出了知识和劳动,进而谁就创造了特有的市场信誉、市场形象及市场概念,谁就应该独家享有随之而来的市场价值。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应该保护那些勇于创新、付出劳动的人们,同时惩戒那些市场信誉的剽窃者、仿冒者以及一切不劳而获的人们。否则市场主体就没有竞争的动力。而没有市场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的生机和活力,也可以说就没有市场经济本身。

    (作者单位辽宁省工商局)

 

 

编辑日期:1998-12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 

作者:荆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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