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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津力宾”法庭见真假
2003年01月03日来源:

 

    1997年5月1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广东省健力宝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滕州市永康食品厂使用的“津力宾”商标侵犯“健力宝”商标专用权 (广东乐昌坪石食品厂被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侵权者赔偿经济损失209万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校办永康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十天内赔偿原告广东  省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二万一千八百八十二元。逾期不付,按国  家法规有关规定处罚。

    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共三万三千四百五十五元由被告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校办  永康食品厂承担。

    "津力宾""健力宝",听来并无过多的共同之处,以草书体印刷在商品上却真假难分,令健力宝集团公司吃尽了苦头,而且,这只是众多困扰他们的假冒商标案之一。每年健力宝都投入几十万乃至几百万元的资金用以打假,但是侵权者的猖獗行为却愈演越烈。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驰名商标"健力宝"不再受侵犯,健力宝集团第一次将侵权者送上了法庭。

    19955月,健力宝集团陆续收到消费者的来信,纷纷反映在市场上出现了商标为“津力宾”,生产厂家为“广东乐昌坪石食品厂分厂”的易拉罐饮料,其外包装的整体图案、草书的商标字体足以乱真,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健力宝”饮料。与此同时,河南省宁陵县也发现了这种易拉罐饮料,当地工商局对其给予了坚决的查处。

    面对如此恶劣的侵权行为,健力宝集团不得不高度重视,他们派人北上河南进行调查。原来,销售“津力宾”饮料的是宁陵县个体工商户侯明生。据他说,这种饮料是从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校办永康食品厂(以下简称永康食品厂)购进的。

    侵权仿冒的源头找到了,健力宝集团向当地工商局举报了永康食品厂的侵权行为。当地工商局及时对永康食品厂进行了查扣处理,共查获成品425件,散支16万支,空罐47800个。

    然而仿冒侵权者并未就此停止侵权行为,永康食品厂的张厚金、张厚明、李茂奎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下,违法行为不仅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继续生产仿冒产品,并将“津力宾”饮料销往河南、河北、山东、安徽、江苏等地。“健力宝”商标的信誉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各地消费者纷纷投诉“健力宝”饮料质量下降。健力宝集团的经济利益也因此受到巨大的损失,一段时间,“健力宝”销售量大幅度下降。由于仿冒产品以低价格争取消费者,其市场也被严重挤占。

    对如此猖獗的侵权,他们于19966月向商标监管的最高机关——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投诉。同年8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了关于查处侵犯“健力宝”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函件,裁定“津力宾”属侵权产品,追究永康食品厂及为永康食品厂制造易拉罐的华东某某制罐公司、上海某某制罐公司的法律责任。

    1996年11月6,健力宝集团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是永康食品厂、华东某制罐公司、上海某制罐公司和广东乐昌坪石食品厂。后由于华东某制罐公司、上海某制罐公司主动承认错误,并愿分别赔偿50万和40万元人民币,健力宝集团对两公司不予起诉。遂共同被告为永康食品厂和广东乐昌坪石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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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为什么广东乐昌坪

 石食品厂也被推上了被告席?这要从侵权饮料上找答案。

    人们看到,每罐“津力宾”饮料上都标着“广东乐昌坪石食品厂分厂”字样。为什么山东滕州永康食品厂生产的饮料上敢标上“广东乐昌坪石食品分厂”的字样呢?原来,早在19928月,永康食品厂就与广东乐昌坪石食品厂签订了联营3年的协议。乐昌坪石食品厂以第一年和第二年收取5000元联营费,第三年收取15万元联营费为条件,允许永康食品厂使用“广东乐昌坪石食品厂分厂”的字样。19958月双方又签订了延长联营时间到1998年的协议书,乐昌坪石食品厂每年收联营费6000元。

    由于它们的联营关系,根据我国的诉讼法律原则,健力宝集团将广东乐昌坪石食品厂列为此案的被告之一。

    1997414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侵权所在地)公开审理此案时,永康食品厂缺席,广东乐昌坪石食品厂则一再辩解:对侵权行为一无所知,不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永康食品厂联营的目的,是要借用“广东”二字,鱼目混珠,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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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被告明知“健力宝”是国内外名牌产品,产地在广东省内,为达到冒仿原告注册商标“健力宝”,首先同第二被告搞联营,骗取第二被告同意,使用第二被告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食品厂第一分厂厂名,目的是使用第二被告处在广东省的地名,第一被告不使用自己的“津立宾”商标字体的图案(无注册图案),蓄意仿冒原告注册商标“健力宝”,其冒仿的“津力宾”,特意仿造成与“健力宝”草体汉字字形近似,且图案也仿冒原告的注册商标;从而使山东省、河南省等地消费者误认第一被告假冒的“津力宾”易拉罐饮料为“健力宝”易拉罐饮料,第一被告从中获取巨大的非法利润,由于第一被告用劣质的“津力宾”饮料冒充“健力宝”饮料,不但欺骗了消费者而且使原告的名誉和商标专用权都受到严重侵害。仅从上海某制罐有限公司和江苏省镇江市某制罐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已经供给第一被告使用的3466万只易拉罐(不包括现在被查封174件每件6613),第一被告给原告已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原告请求给予经济赔偿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请求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条规定,做出本文开始提到的判决决定。

    健力宝初战告捷,使人们看到,我国的法制建设正日益完善,企业的生存环境也正逐渐改善。但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的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编辑日期:1997-4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张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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