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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暗花明又一村——评北人、黄晶商标复审案的复审决定
2003年01月02日来源:

    2004年12月21,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第956期《商标公告》,中国企业北人集团公司(下简北人)和日资企业福州黄晶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下简黄晶)共同申请注册的"BEIREN-TSK及图形"商标赫然在目,究其原因,是一项复审决定,使该商标起死回生……。

    2004年10月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就北人、黄晶不服商标局驳回其共有商标一一"BElREN-TSK及图形"商标一案,作出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及公告事宜"的复审决定,从而撤销了商标局于2003623就该商标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简称《驳回》)。商评委的复审决定,打破了以"近似"为由的驳回格局;就此种共有商标而言,是中国首例破冰性的复审决定。

   2002年4月23,北人、黄晶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BEIREN-TSK及图形"商标。商标局虽然在20021223的《商标受理通知书》确认申请人是"北人集团公司等共同申请人"的事实,但半年后的《驳回》却界定为"北入集团公司"单一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性的规定,以"该商标与福州黄晶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14962TSK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北人、黄晶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北人、黄晶共同申请人的事实后,针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在复审决定中写道:"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五条所指的共有商标,共有商标的基本特点是共同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甲、乙(注:甲指北人,乙指黄晶,下同)在先商标的组合,由申请人甲、乙共同享有专用权,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引证商标指黄晶TSK商标,下同)存在近似之处,但基于共有商标的特点和申请人甲、乙自愿的共同意思表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从而支持了北人、黄晶的复审请求。

    据悉,自新《商标法》实施以来的凡年间,商标局受理此种共有商标注册申请后,未曾初步审定一件,而是件件予以驳回,但却未见申请人因不服驳回而申请复审的记录,唯北人同黄晶一起,一方面依法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另一方面径向商标局呈文申辩《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不适用本案的理由,请求收回驳回成命,予以初步审定。但申辨未果,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就成为打破冰封给说法的行政终结性文书。

    《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该条规定是新《商标法》的新增条款,其立法真谛,是包括两个以上共同申请人自愿组合其已注册商标为同一商标的共有商标在内的一切形式的共有商标,都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真谛。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欲知其立法真谛,应当首先澄清以下两个关键词语的法律含义:

其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指申请人的"申请注册的商标"。该条省略了"申请人"主语,符合汉语语法规范,并无不当。主语"申请人",并非仅指单个申请人,而是单个申请人和"两个以上"共同申请人的统称。

    其二、"同他人……近似"中的"他人"二字,并非指"申请人"自己,而是指"申请人"自己之外的"他人"

    在澄清以上两个关键词语法律含义的基础上,即可答出该条规定的立法真谛,是涵盖了单个申请人和"两个以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近似。也就是说,只有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同申请人之外的"他人"商标近似--这一要件成立,才能"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非此不得驳回。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在充分体现第五条立法真谛的同时,也校正了商标局不适当使用第二十八条禁止性规定所作出的《驳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商标法》第五条是从国家许可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法律、法理角度明确其立法真谛的,而第二十八条则是从国家禁止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近似的法律、法理角度明确其立法真谛的,二者相辅相成,且明确、清晰,操作性强。但商标行政主体在审查商标时,却以第二十八条禁止性规定,来否定第五条规定的共有商标中的两个以上共同申请人自愿组合其已注册商标为同一商标的共有商标,并且形成了一种以"近似"为由的驳回格局,有悖于这两条法律规定的立法真谛的。

    北人、黄晶是两家有影响的中、日大公司。20011122,两家公司在结成的OEM战略联盟中约定:在现有条件下,黄晶生产的产品,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使用北人商标。"在此期间,双方积极申报注册'北人''TSK'组合商标。组合商标批准注册后,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改用组合商标";组合商标的所有权归北人、黄晶共同拥有。

    北人、黄晶结成OEM战略联盟后,引起日本媒体的关注,日本一家有影响的媒体发表评论道:"日本的机器贴上中国的商标,这在日本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此举大大提升了北人品牌在日本的知名度。因此,商评委的复审决定,不仅依法维护了北人、黄晶的合法权益,而且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讲,为北人、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开展国际合作,主动融入世界经济大潮又辟一条新路。

    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发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一位资深的业内人士指出:"商评委的复审决定,是正本清源,是无条件地遵循法律而作出的复审决定,而且非常重要,非常必要。因为没有这个复审决定,就不足以制止这种共有商标一而再、再而三的无限期的被驳回。但是,商标是知识产权,是有商机价值和时间价值的知识产权,是经不起折腾的。商评委的复审决定,虽然重要、必要,但只是一种法律补救。我认为,从根本上讲,在当前一个时期内,要特别强调解决商标行政主体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法服从问题"。另一位业内人士说:"法院有个错案追究责任制,建议商标行政主体也搞一个错误驳回之类的追究责任制。如果有了这个责任制,必将有利于克服商标行政执法中法服从存在的诸多误区,提高商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共有商标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尚需熟悉、探索、创新和总结经验的新问题。复审决定所打开的崭新局面,也必将有利于我国商标管理特别是共有商标管理积累新鲜经验。

    多年的坚冰被打破,北人、黄晶的航船已经通关,后来的船队如果不遇意外暗礁,可望一帆风顺,必将是柳暗花明又一村!

■作者单位:北人集团公司

 

 

编辑日期:2005-1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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