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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管辖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首份不予受理裁定
2022年05月29日来源:知产北京
  日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出具首份不予受理裁定。
  5月5日,从事纸制品技术开发、纸制品卫生用品制造、加工等业务的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主张北京某银行及其支行等关联公司违法出售假冒该公司生产的纸抽产品,侵害了该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起诉人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商标专用权使用损失暂定6216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第三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除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侵害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本市六家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一、对于原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管辖、《规定》实施后调整为由六家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2022年5月1日前已经正式立案的,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
  二、对于原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管辖、《规定》实施后调整为由六家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若当事人于5月1日前(不含本日)首次提起诉讼,材料不齐全但经补正后本院予以立案,不论其最终补正日期是否超过5月1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2.若当事人于5月1日后(含本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起诉的,应裁定不予立案。
  鉴于该案起诉并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在立案窗口向起诉人释明管辖调整的最新规定并指导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但其坚持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5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上述最新管辖规定针对该起诉人的起诉事由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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