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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谈商标品牌保护”研讨会
在京顺利举办
2021年04月23日来源:中华商标协会

  正值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为更好地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在商标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深入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华商标协会于4月21日在北京召开“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谈商标品牌保护”研讨会。
中华商标协会会长马夫致辞
  会议由中华商标协会吴东平秘书长主持,中华商标协会马夫会长致辞。会议还邀请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反不正当竞争处专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周丽婷法官、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教授三位嘉宾,分别从执法、司法及学术的角度进行精彩分享。
  马夫会长指出,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对于企业长远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认为,本次研讨会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切入点探讨商标品牌保护的主题,在我国市场主体高度活跃、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背景下对企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他还谈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他认为商业秘密的重要部分是技术,但最终是服务于商标品牌,要通过商标品牌的推广实现经济效益。因此,未来协会考虑加强在商业秘密与商标品牌关系方面的探讨和研究,并成立相关委员会深入开展相关活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反不正当竞争处专家提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历经几次修改,自制定之初就与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商标权保护有着密切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保护范围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于混淆行为的规定,实际保护了三种类型的标识,即商品的标识、商业主体的标识以及商业活动的标识,这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形成了商标权保护的补充呼应关系;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保护的路径不是授权确权,而是在商标权难以确认的情况下,通过限制不正当行为对市场主体的权益实施保护;第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与商标法认定原则以及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保持一致。他指出,虽然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打击有关侵犯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面临多维度、多角度的新问题、新形式,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法的重要法律延伸,不仅承担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责任,也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重要武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周丽婷法官发言
  周丽婷法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与商标法的衔接与划分问题进行了发言,提出了几点关于两部法律在保护商标权利、规制不正当行为方面的相同和存在争议之处:第一,商业标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与商标法规定相一致,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不应属于不得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的情形,同时应当具备显著性;第二,销售行为、帮助行为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制存在一定区别且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第三,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姓名与注册商标权利竞合时能否主张多种权利分别保护需要进一步探讨。她认为,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规定不一致之处,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完善。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教授发言
  肖江平教授首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完善历程以及目前市场竞争现状进行了简要分享;其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在商业标识保护的权利形成、规制方式、保护客体和保护范围等方面的区别进行了总结;接着,通过分析近几年执法司法案例,将执法和司法案例中对于“有一定影响”“混淆”认定的原则和区别进行了分析。他特别提到,执法实践中存在用反推原则、缺少地域性分析对“有一定影响”认定以及通过权益受到侵害认定“混淆”,是不合理的;最后,从法律体系完善、制度建设、执法和司法实践方面提出了个人建议。
  来自会员单位的55位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并与发言嘉宾就两部法律衔接适用时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惑进行了互动交流。与会代表们纷纷表示,本次研讨的议题聚焦,探讨深入,通过嘉宾们的内容分享和互动交流,加深了对相关条款的理解与认识,解开了疑惑,提供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对维权实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会议内容干货满满,收获颇丰。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谈商标品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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